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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計畫各種分區、用地別容許使用項目表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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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6 23:44: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分區用地別容許使用項目設置條件
壹、生態保護區 無  原有建築物之修建。
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得興建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應報請內政部核准。
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得興建一切人工設施。
經行政院核准之水資源開發。
為供研究生態而予以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貳、特別景觀區 無  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改建或遷建。 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得興建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應報請內政部核准。
得興建必要之安全、衛生、環境教育設施及解說牌示、及簡易停車場。
經行政院核准之水資源開發。
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參、史蹟保存區 無  古物、古蹟之修繕及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
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得興建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應報請內政部核准。
在不妨礙文化資產的保存與觀賞原則下,其附近可配合設置停車場、資料展覽室與衛生設施等。
必要之解說牌。
保存重要史前遺蹟,史後文化遺址及有價值之歷代古蹟而劃定之地區。
肆、遊憩區 一、青年活動中心用地  活動中心。 交誼廳。
球場、露營、野餐、青年旅舍及其他有關設施。
配合旅遊需求、遊憩系統與地理環境而劃設。
二、旅館用地  甲種旅館用地:觀光旅館,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
乙種旅館用地:一般旅館、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
  配合旅遊需求、遊憩系統與地理環境而劃設。
甲種旅館用地設置觀光旅館、垃圾及污水處理等附屬設施。
建築物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不得小於十公尺。
乙種旅館用地設置一般旅館、垃圾及污水處理等附屬設施。
建築物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不得小於六公尺。

三、露營用地  露營及附屬設施。 儲藏室。 管理室。 盥洗室。
交通便利、面積廣闊,景觀視野良好,坡度平緩之地區。
四、商店用地  日常用品零售、農漁特產品及紀念性文物之展售、中西藥品(材)販售、國術館、服飾鞋帽及配件之販售、餐飲、車輛出租、經紀或仲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攝影沖片服務、攝影相關物品及機具器材之販售、水上遊憩活動之解說嚮導、潛水活動訓練、包車遊園解說、旅館事業、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得含零售、餐飲、住宿、招待所)、非暴力及非色情之娛樂視聽影像、網路資訊等設備與場地之出租、非暴力及非色情之娛樂健身、屬於普通級之電子遊藝場、圖書雜誌及其類似物之出租或零售、金融存取服務、郵政服務、通訊服務業、液化石油氣及廚具之零售、傢俱之零售、快遞服務、及不具公害及公共危險之倉儲、批發等。
對於新興之事業及其他現存事業,經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核認定不具公害及公共危險、不妨礙自然景觀及生態資源、不違背公序良俗者,得從事之。
  各主要觀光遊憩據點內配合商業行為而劃設。
店舖、旅館。
留設必要之人行廣場,其寬度最小為四公尺。

五、停車場用地  車輛停靠及附屬設施。
停車場、收售票亭、管理室、盥洗設施。
為便利遊客車輛停靠使用,各遊憩據點內劃設。
六、車站用地  客運班車停靠及附屬設施。
候車室、管理室、盥洗室設施。
便利遊客候車及供客運班車停靠使用,主要遊憩區道路旁及遊客眾多觀賞風景地點。
七、廣場用地 無頂蓋之建築物及配合景觀美化之雜項工作物。 配合停車場、車站、管理服務站等設施需要而劃設。
八、海水浴場用地  海水浴活動及興建相關設施。
管理室、儲藏室、休息室、更衣室、沖盥洗室、冷熱飲販賣部。
本用地內禁止釣魚。
海域遊憩區相連之優美海灘地區。
九、管理服務站用地 管理所、郵政、電信、醫療、治安、遊客服務(包含盥洗、簡易餐飲及休憩等服務設施)、資料展覽設施。 於主要遊憩區內劃設。
十、綠帶、綠地用地 美化環境或作隔離之用。 主要計畫道路、專用道路及各種分區用地之區隔而劃設。
十一、機關用地  國家公園管理處、遊客中心、軍事、給水或其他公共使用。
遊客中心內以興建展示館及管理室(站)。
基於管理需要或公共安全或配合特定目的事業而劃設。
十二、野外育樂用地  安全設施。
衛生設施。
遮蔭設施。
供野餐、寫生、攝影、園遊、觀景、休憩等各種無設施之戶外活動而劃設。
十三、加油站用地  車輛加油設施。
管理站。
供遊客及當地居民加油而劃設。
伍、一般管制區 一、鄉村建築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建築鄉村住宅及必要之公共設施、托兒所、幼稚園、醫院及診所、救濟院、育幼院、養老院、養生住宅、敬老院、廟宇或佛堂、教堂、宗祠、日用品零售、服務業(金融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銀樓業、當業、出租業、承攬業、打撈業、飲食業、出版業、印刷、製版、廣告、代辦業、居間業等)、室內兒童遊憩場、室內桌球場或彈子房、溜冰場、室內游泳池、一般旅館、民宿、汽車或機車修理業、桶裝液化石油氣之販賣、及不妨礙地方發展及不違背公序良俗之其他新興之使用項目。
不容許使用之項目為:
•設置工廠。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
•其他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足認會產生公害、公共危險、或違背公序良俗之使用。  
  參照都市計畫「住宅區」及非都市土地建 築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細目訂定本園鄉村建築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惟分成容許使用、不容許使用等二種情形。
養老院、養生住宅係 因應國內目前新興中之養生社區、養生住宅之住宅使用類型而增列。

二、機關用地  國家公園管理處、遊客中心、軍事、給水或其他公共使用。
遊客中心內以興建展示館及管理室(站)。
基於管理需要或公共安全或配合特定目的事業而劃設。
三、道路用地 興建道路(含巷道、農路)、步道。 為連絡、輸運旅客或配合當地生產事業而劃設。
四、港埠用地  本用地內漁港、遊艇港之開發計畫(含興建設施之項目、建蔽率、建築高度、總樓地板面積、、等項目)應提送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查許可後,始可建設開發。
本用地內之漁港、遊艇港興建建築物及其必要設施時,應依照漁港法、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配合休閒漁業政策及遊艇港之運作而劃設。
五、農業用地  自用農舍之新建、拆除重建、增建、改建、修建。
設置無地坪及無固定基礎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
興建樓地板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及建築高度一層以下有固定基礎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
申請設置民宿、休閒農場。
設置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參照非都市土地及都市土地內之農牧用地、農業區容許使用項目而訂定本項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
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之 修正,增訂得設置有固定基礎之農業生產必要農業設施及休閒農場。

六、林業用地  林業使用及林業設施(限無地坪、無固定基礎之林業簡易寮舍)。
國家公園成立以前之原有合法農舍之拆除重建、增建、改建、修建。
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生態保護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
原有合法農舍得申請作為民宿使用,但國有林地內之原有建築物不得申請作為民宿使用。
  為涵養水源、水土保持及維護天然景緻而訂定基本之容許使用項目。
為配合開放申請設置民宿之政策,對於原有合法農舍允許申請設置民宿。
配合國有林地經營管理之政策,不同意林地內原有建築物作為民宿使用。

七、畜產試驗用地  牧場及相關設施。
辦公室、研究實驗室、牲畜舍及營牧之必要設施。
指恆春畜產試驗分所現有試驗牧場及梅花鹿復育區土地。
八、河川用地 河川、堤防、及防洪、排水、給水、抽水等設施。 現有河川、或配合水利事業而劃設之土地。
九、墳墓用地  供作埋葬使用、及興建靈(納)骨堂(塔)及相關服務設施(殯儀館及火葬場除外)。
以公墓公園化為原則。
供埋葬使用而劃設之土地
十、綠帶用地 植草、栽木,設置綠化步道及必要之車輛出入口。 美化環境或隔離使用,於各主要計畫道路兩側、及四之一道路、屏專二道路入口處劃設。
十一、海洋生物博物館及相關服務設施用地 遊客觀賞海洋生物、學術研究、教學、海洋生物展示與海洋資源合作應用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遊客中心、展覽室、海洋生物展示場所、看台、實驗室、辦公室、員工宿舍、管理室、冷熱飲販賣部、守衛室。
教育部核准之文教設施。
後灣地區配合教育部興建海洋生物博物館暨相關服務設施劃設。
十二、學校用地 供教學、行政管理、實驗、運動等建築物及其必要之設施。 配合各聚落人口數量及教育設校需求而劃設。
墾丁地產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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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7 01:48: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aotsen2004 於 2009-8-27 01:51 編輯

國家公園 的土地! 好像規定 比較囉唆! 比較嚴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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