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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hsiao 於 2009-9-9 18:56 編輯
有幾個前提問題可能要先釐清
(1).A,B,C三人是否都有登記為所有權人?
=>實務上出現過許多例子,例如當時只有A有自耕農的身分,但BC沒有,
所以登記簿上只有A是所有權人,但BC總誤認自己有出錢,所以也是所有權人
(2).三人的應有部分分別為多少?
=>牽涉是否可適用剛修正的民法第 820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3).三人是否有訂定過分管契約?
(4).C失聯,有可能發生繼承.
以上僅供參考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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