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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albd38 於 2011-10-4 08:14 編輯
評議蘇嘉全的「農舍」 ◎ 嚴正心 2011-10-4 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4/today-o5.htm
筆者為農政公務人員,最近看到某電視台對蘇嘉全「農舍」案大幅報導,質疑申請人未具「農民身分」及所蓋農舍面積超過農地十分之一、農地未農用等問題。認為有必要向社會大眾說明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其他農民受到誤會與牽累。
錯誤一:該電視台指稱「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而蘇嘉全的妻子洪恆珠為公務員,不具「農民資格」,這是誤解法令規定。因為依據行政院農委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農輔字第○九一○一四九八四八號函釋,該「農民」的定義,係指申請人只須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確無自用農舍證明、農用證明等文件,即符合「農民」資格,得申請興建農舍。
錯誤二:該電視台指稱所蓋農舍面積超過農地十分之一,則是錯將農舍周邊的「農業設施」當成「農舍附屬設施」,而誤解法令規定。
洪恆珠的農地面積為二五○五平方公尺,農舍興建面積為二五○.四七平方公尺,符合十分之一規定;且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農舍」面積如加計「農業設施」面積,其面積總和上限為十分之四,而非只有十分之一。
錯誤三:該電視台指稱農舍周邊的農地未農用,顯有誤解。該台播放農地上有涼亭、噴水池之影片,皆為補辦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前的舊影片;申請合法後,農地上栽種有果樹及苗木等作物,何來未作農業使用?
目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已增訂農舍申請人之資格條件,須無從事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且其個人全年之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及退職所得總額必須低於五十萬元,冀望能讓法令規定更周延。 (作者為地方政府農政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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