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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已蓋農舍之土地不能申請休閒農業設施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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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13:26: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正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fruiter 於 2017-5-19 21:25 編輯

農委會五月發的解釋函
https://rlaw.swcb.gov.tw/Web/NewsDetail.aspx?id=3192

直接用白話解釋,已蓋農舍的那塊土地,不能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反之相同,已蓋有休閒農業設施的那塊土地,不能申請蓋農舍。
那要怎麼解決呢?
目前只想到 分割土地吧
不過還好休閒農場畢竟是少數,影響不大,倒是林聰賢說的
"未來要重新定義農會會員、農民資格"
到底要怎麼重新定義呢?  這個會影響比較大

後記:
解釋函提到的這句
"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經營用地,不宜設置與一級農業生產使用無關之休閒農業設施"
內容是寫 "不宜設置" 而不是 "不應設置"  或 "不得設置"  感覺似乎預留伏筆,也許要是留給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
似乎讓人有一點想像空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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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7-5-21 20:55: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7-5-21 15:21
有些法規似乎被廢止了?現在似乎沒分簡易型、複合型,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 ...

這是最新的104休閒農場管理辦法
你不清楚的部份需要看的是第十條後的法規和第十九條最後的部份
生態農場,長路慢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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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7-5-21 15:21: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5-21 15:45 編輯
fruiter 發表於 2017-5-21 10:13
以前所謂體驗型或簡易型休閒農場,就是指不能蓋或沒有第19條第1項第1~4款設施,反之稱為複合型休閒農場
要能夠蓋休閒農場的住宿設施,在非都市的山坡地,至少要十公頃,所以真的不是一般人能辦到的,
光是做水土保持計畫的金額就非常嚇人 ...


有些法規似乎被廢止了?現在似乎沒分簡易型、複合型,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313

且我查到台北市什麼舊資料,管你簡易/複合型都十公頃,兩者申請條件幾乎完全相同,只差在有旅館或沒旅館。
http://blog.xuite.net/ace8950/tw ... B%E9%A1%8C%E7%B6%B2


所以,休閒農場只要做大一點,請員工增加就業機會,蓋用來賺錢的旅館就好!
當然也和自用的農舍一樣,蓋營業用的旅館應該是最花錢的部份,也是最難申請通過的部份。

休閒農場有供公眾使用的休閒農業設施,就不能蓋免稅的自用農舍,以避免成為私人豪宅。

而超過合法民宿5間以上的標準,應該就要營業登記成旅館業,也不一定要蓋幾十間或上百間房。
像在各縣市火車站,都有不少透天厝做為平價的合法小旅館。

旅宿業和一般住宅主要是差在消防防火標準,
旅館為供公眾使用,要定期消防安檢,蓋旅館時要避免用木建材、木角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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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7-5-21 10:13: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7-5-20 14:41
農舍是只能給農業營利事業登記的小農民,或未登記營利事業的農民興建或使用,
休閒農場依公司法營業登 ...

以前所謂體驗型或簡易型休閒農場,就是指不能蓋或沒有第19條第1項第1~4款設施,反之稱為複合型休閒農場
要能夠蓋休閒農場的住宿設施,在非都市的山坡地,至少要十公頃,所以真的不是一般人能辦到的,
光是做水土保持計畫的金額就非常嚇人

休閒農場土地,除依法得容許使用外,農業用地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
設置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並依規定辦理土地變更或核准使用:
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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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0 14:41: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5-20 15:11 編輯
fruiter 發表於 2017-5-20 05:42
休閒農業設施裡面的住宿設施(旅館)要看農場規模,
大型農場可以,體驗型農場不行,農舍其實可以蓋,
那 ...


農舍是只能給農業營利事業登記的小農民,或未登記營利事業的農民興建或使用,
休閒農場依公司法營業登記且是給遊客使用,算觀光服務業?住宿設施就不屬於自住的農舍了!

簡易型(體驗型)農場同樣算休閒農場,要營利事業登記,可以收門票或營業,
依面積大小,同樣可以申請營業用的旅館,但不能蓋自用的農舍。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好像過去有列出簡易型(體驗型)農場,但現在都沒了!
但即使過去簡易型(體驗型)農場也同屬休閒農場....



總之,自用的房子叫自宅、私人住宅、別墅、農舍.....,對外營業用的住宿設施叫旅館。
私人住宅供遊客短期住宿叫做民宿,只能5間。

登記了休閒農場,休閒農業設施是給遊客用的,不能自用,
若自用農舍又加了休閒農場設施:涼亭、平面停車場、景觀設施、休閒步道....=私人的大豪宅。

當然,體驗型或休閒農場申請蓋好旅館/餐廳之後,其中的某幾間同樣可自用,
體驗型農場算是偏小的,當旅館蓋好後就變較大的休閒農場了!


----
http://talis.coa.gov.tw/alris/LawDetail.asp?tID=2002

第  23   條
休閒農場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發展觀光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納稅。


第 四 章  休閒農場之設施

第  19   條
休閒農場得設置下列休閒農業設施:
一、住宿設施。
二、餐飲設施。
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五、門票收費設施。
六、警衛設施。
七、涼亭(棚)設施。
八、眺望設施。
九、衛生設施。
十、農業體驗設施。
十一、生態體驗設施。
十二、安全防護設施。
十三、平面停車場。
十四、標示解說設施。
十五、露營設施。
十六、休閒步道。
十七、水土保持設施。
十八、環境保護設施。
十九、農路。
二十、景觀設施。
二十一、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二十二、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休閒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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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0 05:42: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7-5-20 04:42
理論上是,
有可供公眾使用休閒農業設施的休閒農場,不能蓋免稅自住的小農舍,
但可以蓋更大更多間 ...

休閒農業設施裡面的住宿設施(旅館)要看農場規模,
大型農場可以,體驗型農場不行,農舍其實可以蓋,
那解釋函是說,有蓋農舍的那筆土地,不宜(不能?)蓋休閒農業設施
所以你只能把休閒農業設施放在農場的其他筆土地上
或是更直接的,把蓋農舍的那筆土地不要申請為休閒農場所屬土地

我也認同您說的農業產值
但這跟農委講的 "一級農業生產設施" 是不同的,
一級通常是指原物料,譬如農作物、雞鴨牛羊的肉等等
解釋函我也覺得不盡合理
但沒辦法一切都是中央說了算  以後會愈來愈限縮
所以我覺得非精華區的農地價格易跌難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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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0 04:42: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5-20 05:12 編輯
fruiter 發表於 2017-5-19 20:53
如果休閒農場只有一筆農地,且先蓋了休閒農業設施,確實會造成困擾,
但還好休閒農場至少要有0.5公頃,所 ...


理論上是,
有可供公眾使用休閒農業設施的休閒農場,不能蓋免稅自住的小農舍,
但可以蓋更大更多間要被課稅營業用的旅館。

所謂的農業或農地農用,是為了提高農業的產值。
休閒農場的旅館,應該也算在農業產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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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20:53: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樂活族 發表於 2017-5-19 13:48
如果我有休閒農場
一開始農業生產優先 所以沒蓋房 但請了農業設施
過幾年後有住的問題了 又不能蓋可以睡覺 ...

如果休閒農場只有一筆農地,且先蓋了休閒農業設施,確實會造成困擾,
但還好休閒農場至少要有0.5公頃,所以理論上可以分割成2筆農地,
分割出來要蓋農舍的那筆農地,如果沒有休閒農業設施就好辦了,可申請蓋農舍,
但土地分割了會不會要再等2年呢? 這大概要問地政了

以上純粹是個人猜測的做法,若真的遇到這困擾的建議打電話到農委會去問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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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20:15: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ruiter 於 2017-5-19 21:28 編輯
chen168 發表於 2017-5-19 18:51
簡易休閒農場最小面積為0.5公頃,不是5分地哦!

第19條11項


0.5公頃幾乎等於五分地,當然最標準是您說的0.5公頃沒錯喔

另外那條法規寫的40%沒錯,但這是指一個休閒農場的40%,
一個休閒農場可能包含好幾筆土地,
我說的10%,是有農舍的那筆土地去算10%,
因為有農舍=不宜(不能?)有休閒農業設施(我認為也許可以有,但因為2者都不是一級農業生產設施,因此加起來不可超過該筆土地的10%),
農委會解釋函的重點是在於說,
休閒農場內有農舍的土地,不宜(不能?)蓋休閒農業設施喔,因為休閒農業設施不屬於一級農業生產設施
有農舍的土地的農舍面積+所有農業設施面積+所有休閒農業設施面積<=休閒農場總面積的40%
如果休閒農場只有一筆大面積的農地怎麼半? 好像只有分割土地能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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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9 18:51: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簡易休閒農場最小面積為0.5公頃,不是5分地哦!

第19條11項
休閒農場內非農用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40%

不是10%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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