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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10年始得與國有地交換的合法性討論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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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3 20:00: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文章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2-11-7 19:43 編輯

]參照「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第1項「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復依「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第2項「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爰據以訂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但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卻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五、持有年限未滿十年…。」

請問了解「行政程序法」與「都市計畫法」的先進們,
都市計畫法」已同意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且沒有附帶禁止條件,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應該僅限於程序面規範,
對於限制持有年限未滿十年不得辦理交換應該已經影響實體權利了,
法律無禁止交換規定又授權法規命令訂定禁止交換,
這款規定是否有違返「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而有同法第158條第1項「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以上~煩請協助釋疑~謝謝~

另外營建署最後一次答復:
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部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第2項授權,於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施行「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有關辦理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年限之限制,探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有心人士於申請交換前收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惟考量因繼承或血親間贈與之特殊情形而移轉在所難免,爰放寬持有年限得予併計,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及第1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無違誤
...............這句話是指取得年限之限制不違法?~~~或是放寬持有年限得予併計不違法?

但似乎又沒有回答到小弟的問題:
重點是問限制持有10年不得交換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法規命令制定規定~
而不是放寬持有年限得予併計這部分不違法~
感覺好像又再一次雞同鴨講~


PS:小弟的意思是如果真得要訂定禁止交換條款~應該規定在「都市計畫法」
     或由「都市計畫法」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禁止交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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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2-11-3 21:29: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all600 於 2012-11-3 21:48 編輯

對於限制持有年限未滿十年不得辦理交換應該在防止那段時間以低價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投機客!!

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因此沒有買賣過的土地優先辦理交換是合理的.

我比較在乎的是地方政府的回覆: [本年度國有財產局提供本府之交換標的土地,經現場會勘皆不適合作為交換之用,故今年並未辦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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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2-11-3 21:52: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2-11-3 21:58 編輯
對於限制持有年限未滿十年不得辦理交換應該在防止那段時間以低價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投機客!!
all600 發表於 2012-11-3 21:29


小弟也知道限制持有年限未滿十年不得辦理交換應該有其用意~

不過~依法論法~
法律未限制又未具體明確授權~
法規命令(辦法)似乎不應有限制人民權利事項~
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訂持有年限未滿十年不得辦理交換條款~
應該在都市計畫法規範或由都市計畫法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辦法)訂定這個限制條款~

另外都市計畫法是同意交換~滿25年以上是優先交換~但卻從未有禁止交換條款

難怪閒置國有地一大堆~而公共設施保留地也一堆未徵收~

不知是否有那位法學專家能提供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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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2-11-3 21:59: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問要去那查 政府有那些地可以交換
交換標準是公告現値嗎
買一甲山土 種一甲翠樹 樂活一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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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2-11-3 22:15: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all600 於 2012-11-3 22:17 編輯
請問要去那查 政府有那些地可以交換
交換標準是公告現値嗎
STSHAOWW 發表於 2012-11-3 21:59


1. 問該地方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
2. 交換標準是以公告現値計算..
3. 今年各地方政府好像都以
公告辦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業務,101年均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本年度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本府財政處函復均無適當可提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來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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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4 15:56: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2-11-4 16:27 編輯
對於限制持有年限未滿十年不得辦理交換應該在防止那段時間以低價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投機客!!

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因此沒有買賣過的土地優先辦理交換是合理的.

...
all600 發表於 2012-11-3 21:29


限制持有年限未滿十年不得辦理交換這措施來斷阻投機客似乎有過於片面與表面之嫌~
有錢的投資客或財團~只要低價大量購買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持有十年後~
就可以跟政府換地~
購買時可以壓力價格~持有期間沒有在使用又可享免地價稅~
贈與又無贈與稅~
移轉又免土地增值稅~
等到滿10年土地增值後又可跟政府換地~
持有越久越有價值~
真的是可避稅~免稅~又可養地~

何況有人真的不是因為想以短期低價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來跟政府換~
如果真的想阻礙短期投機客~可以轉成10年以內同一人只能辦理交換一次~
而且~政府劃這麼多公共設施保留地~又不徵收~
且限制私有土地權利人的利用方式~
要蓋東西也要申請~
以後徵收時又要自行負責拆除~
真的很不妥~
況且個人也覺得這個法規命令有無效之虞~
奈何跟營建署建議兩次~
都是同樣的理由:探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有心人士於申請交換前收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
立法都有理由~不管對或錯~應該規定在法律層次的東西就不應該只規定在法規命令層次~
不知小弟的看法對不對~請教各位法學先進協助釋疑~

營建署最後一次答復:
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部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第2項授權,於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施行「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有關辦理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年限之限制,探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有心人士於申請交換前收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惟考量因繼承或血親間贈與之特殊情形而移轉在所難免,爰放寬持有年限得予併計,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及第1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無違誤
...............這句話是指取得年限之限制不違法?~~~或是放寬持有年限得予併計不違法?

但似乎又沒有回答到小弟的問題:
重點是問限制持有10年不得交換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法規命令制定規定~
而不是放寬持有年限得予併計這部分不違法~似乎又再一次雞同鴨講~

ps:
小弟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雖然沒多少~但我只是想據理依法去爭取徵收或交換而已~如果法規命令合法~我不會有疑問~但個人一直覺得這款規定有無效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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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4 19:31: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的父親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好幾十年了
怎麼都沒辦法換得到?
...
看起來就知道...這條是給有辦法的人用的...普通老百性是沒用的
...
如果有人有辦法換得到...我出公共設施保留地...換到的國有地分您一半
(但不能----賣了公共設施保留地---買了國有地---又要分您一半)
...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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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4 19:58: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all600 於 2012-11-4 20:08 編輯
我的父親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好幾十年了
怎麼都沒辦法換得到?
...
看起來就知道...這條是給有辦法的人用的...普通老百性是沒用的
...
如果有人有辦法換得到...我出公共設施保留地...換到的國有地分您一半
(但不 ...
樂活族 發表於 2012-11-4 19:31


樂活族大大您好!  困難的是他們每年只辦一次,今年也已經過期了,許多縣市都宣佈無地可換,(卻有許多土地在公開招標!!
近幾個月我正在跟政府(內政部,,國有財產局,, 營建署,,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幹旋此件事,已經有點心得,可否讓我來試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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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4 20:11: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限制持有年限未滿十年不得辦理交換這措施來斷阻投機客似乎有過於片面與表面之嫌~
有錢的投資客或財團~只要低價大量購買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持有十年後~
就可以跟政府換地~
購買時可以壓力價格~持有期間沒有在 ...
jerrylai63 發表於 2012-11-4 15:56


敝人是認為規定是否合理才重要,法律有無定訂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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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2-11-4 20:14: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樂活族大大您好!  困難的是他們每年只辦一次,今年也已經過期了,許多縣市都宣佈無地可換,(卻有許多土地在公開招標!!
近幾個月我正在跟政府(內政部,,國有財產局,, 營建署,,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幹旋此件事,已經有點 ...
all600 發表於 2012-11-4 19:58


您是否可以告訴我(桃園縣平鎮市)
1:公共設施保留地  當期公告現值 33800/平方公尺...可以換到什麼東東
...
2:還有若持有1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以換到什麼東東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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