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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草案應該過不了,因議員很怕民眾陳情! 以後每天忙著處理違建的民怨就好了!
老違建非常多! 二次施工違建更多,若符合公平正義,老違建和新違建全部都要拆掉!勢必要攤牌,除非又像以前許多老農的處理方式,用落日條款,民國幾年前的ok! 幾年後的不ok!
以之前的案例來看.
拆除違建要收費 議會不同意
作者是 東方報
週五, 21 十月 2011 01:40
記者王國榮/報導
花蓮縣政府為求落實執行建築法規定,且避免將全民之賦稅投諸於少數人之違法行為,經彙集各方意見後,擬定「花蓮縣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做為花蓮縣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標準遵循的依據,但遭花蓮縣議會程序委員會退回。
花蓮縣幅員狹長,人口集中分布北、中、南等地區城市,以致違建數量逐年成長,雖經極力執行拆除,卻無法追上其成長速度。
為落實執行該項規定,且為避免將全民之賦稅投諸於少數人之違法行為,應由違建人繳納「第三人代為拆除」之費用,秉持違法者須自付費用的精神,有效落實違建拆除執行遏止新違建之發生。
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所有人負擔。」究其立法目的在遏止新的違建物發生和維護都市發展及徹底解決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問題。
花蓮縣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之訂定,係因監察院糾正各縣市政府自民國八十四年修正建築法以後,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未能落實「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的規定,在強制拆除違建物時,沒有依法向違章建築物所有人收取費用,故內政部及各縣市均有違失情形。
為落實執行建築法規定,且避免將全民之賦稅投諸於少數人之違法行為,乃依據市價評估參採民間廠商代執行的收費標準,訂出有關拆除費用的標準。
對於縣府再度提案欲訂定「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與會全體議員一致認為恐將產生龐大民怨事件,王燕美、笛布斯•顗賚等議員建議將提案退回。
笛布斯•顗賴表示,根據縣府調查統計,花蓮縣境內違章高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若訂定「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縣府便可以據以執行違章拆除,其費用將由違章者付費,屆時,勢必引發民怨,到頭來都會向議員陳情,豈不是自找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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