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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2home""
水保單位都是專業人士,只要他們簽可就可以了,就好像驗車一樣,法條部份就不清楚了.
[quote]post by ""cottage""
請問站長大大,一般水保單位評估依據法條為何?
[quote]post by ""2home""
山坡地保育區及法定山坡地都有越來越嚴的趨勢,都還是要請水土保持單位來評估過,才能蓋農舍哦!
[quote]post by ""cottage""
所以單純在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蓋個農舍,應該不需要環評,但需要有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如果小弟見解有錯煩請指正。 [/quote][/quote][/quote]
◆ 解釋函編號 : 88-10
日期 : 88/2/11
文號 : (八八)農林字第八八一○三四二九號
主旨 : 有關加油站設置於山坡地範圍內之平坦地上,是否需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
1. 復貴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八水保利字第八八○六三八一號函。
2. 本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邀集各有關機關研商「山坡地範圍加油站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事宜」、「有關開發利用之基地如為平坦地時,是否應依規定提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等案,分別獲致決議如下,爰請參辦:(一)於山坡地申請設置加油站,如非屬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送核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得於申請雜項執照前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提出。(二)本會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八六農林字第八六一○○○六○A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六農林字第八六一六四三一三號函分別規定「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既有合法房屋未經申請即從事新、增、修、改建,或於舊有平坦地上未經申請擅自如未涉及開挖整地行為,應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適用。」、「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如其申請事項純屬建築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且未涉及開挖整地行為,應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適用。」允予沿用。個案審核時,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建築執照申請案(含雜項執照、建造執照),如僅為建築物挖掘基礎(或地下室)、建築物其礎(或地下室)開挖所施作之擋土安全措施、擋土設施與建築物合體連結等之建築行為,而不另涉及其他開挖整地行為者,應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適用。(三)山坡地或森林區內申請開發利用之基地,申請人如認為其地形平坦或其他特殊因素,無需開挖整地時,得先報請直轄市、縣(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勘察認定。經直轄市、縣(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擅自開挖整地所造成之平坦地者,無需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惟申請人於施工期間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八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正本 :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
副本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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