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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拒行政權侵犯立法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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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5 12:43: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熟稔市場脈動的高源不動產估價事務所所長陳碧源分析:適逢明年大選,修法恐怕會推不動....由於政黨選票與各方利益考量,要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必須先通過立院修法,成功機會不高,而限制農舍起造人資格,可能會因選舉因素延遲是明年選後才有進展,甚至在各方壓力下,農地修法最終可能不了了之。

參閱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7053799039.html

我對底下這關鍵句,頗有疑義,謹此就教2home法律高人。

所謂:要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必須先通過立院修法,這似乎悖離農委會的論述。
依理,我這法律門外漢也認為牽連多少人身家性命財產的法案,當然該鄭重交由立院三讀通過。
相對地,一紙行政命令就要處理足可動搖國本的法律爭議,未免妄自托大。

可我沒記錯。
截自目前為止,農委會根本不承認:要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必須先通過立院修法。
陳保基多次宣稱:新版農發條例,只是修改行政命令,交由行政院內政部背書通過即可。
可見,“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必須先通過立院修法”這看似公允的推論,因著農發會有陳保基這尊門神把關,恐怕是失之樂觀!到頭來,終淪為各說各話,毫無交集。

我只期待一個奇蹟能夠發生。那就是,短期內洶湧鬱怒、不可遏抑的底層民意壓力終而衝抉而出,並迫使行政院高層不得不正視:

農委會藉行政命令規範的修法方向,完全悖離2000年立法院修訂農發條例時“管地不管人”以支持傳統農業朝向休閒農業轉型的基本精神,這意味著,妄圖修改行政命令強行綁架法案過關,只是縱容“行政權”侵犯“立法權”下的便宜行事。只有這由下而上的強大壓力,方可能迫使行政院壓著農委會放棄有違憲疑慮的“巧門”,而後,撒手撤消原案,轉由立法院主導後續修法事宜。

或許,這時才能順當推論並樂觀期待:要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必須先交由立院修法三讀通過,以有效平息各方爭論。

Anyway,這次由宜蘭縣府配合農委會掀起的修法風波,明顯已嚴重侵犯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正因茲事體大,我寧見修法過程曠日廢時,也無法坐視農委會自以為巧門得計,而膽敢挾民粹勢力便宜行事,愚弄天下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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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5 13:20: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參考網內法規之陳情文
前頭那些法律訴求是網內法律先進所提供的有利證據。
站在法律位階上,農委會確實是違法了!如果行政命令發佈 事後,任何人對其提起訴訟,農委會很難贏,問題是到時他早已離開職位,一個非常無法無天之人!
請參考陳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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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5 13:23: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擷取臉書石吉村---

非農民禁買農舍,是「放寬農地農有」?還是恢復「農地農有」?農委會可以逕依「行政命令」變更「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
一、按「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在農地政策上有重大變革,由『農地農有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換言之,即所謂『管地不管人』,在農地仍維持農業使用之原則下,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見農委會「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簡介」之說明)。「為落實前開『管地不管人』政策,有關農地移轉之法令規定,除配合刪除土地法第三十條有關『耕地移轉以能自耕者為限』之條文外,相關配套法案(如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配合修訂與訂定,多達百條以上,可謂國內第二次之土地改革)。」
二、次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第三項、第18條第4項、第3條第十二款等法律條文,業已明載:「自然人」依法擁有可以自由買賣農地之權利,該農業用地,若有農舍坐落其上,農舍依法就應併同移轉。該農業用地(含『農舍』),經有關機關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縱然在『未作農業使用』情形下,於『再移轉』時,固然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法還是可以移轉。又,遍尋「農業發展條例」全文,亦皆無所謂「(農舍承受人),必須要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移轉」之隻字片語。〔亦即,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是開放『自然人』可以自由買賣農地、農舍〕。
三、 復按,62年8月22日制定,62.09.03公布之原「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所載(狹義的)「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即指有自耕能力證明之農民)。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係於89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業已修訂為(廣義定義)之「農民」: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亦即,任何『自然人』若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就是「農民」(不再規定必需要有自耕能力證明,才是「真」農民)。因此,馬政府之農委會(2011.12.14)函文證明:「農民資格非僅以職業別為審認基準」;屏東縣府農業處(2011.12.13)更進一步強調,馬政府農委會的解釋公文,不僅證明蘇嘉全農舍,毫無爭議;也說明:(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軍人、醫生、老師,都可快樂當農民(見自由時報2011-12-14政治新聞)。
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執法怠忽(「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第3項等規定,形同具文),未能「落實農地農用」,造成農地炒作氾濫,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卻「頭痛醫腳」於2015.05.14接受聯合晚報專訪時宣稱:內政部、農委會將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定(未來)「非農民禁買農舍」…。但,一個官員對於充滿爭議性議題、沒有形成共識、尚未與內政部研商,未經黨政協調,亦未向共同上級機關行政院報告構想方案,更未與相關專家、學者、農民團體、農民代表等充分溝通、研擬周全政策之前,即接受同一媒體聯合晚報兩度專訪,對外發表上述言論,造成國人(尤其是農民與農會)之驚恐與不安,個人覺得,尚非妥適?關此〔(未來)「非農民禁買農舍」...〕議題,有下列不當之處,茲臚列如下:
1.「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該農業用地,若有農舍坐落其上,第18條第四項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於此情形(非農民禁買農舍),是否 即為表示,只有『農民』才能買農舍及其坐落農地?〔農業用地若無農舍坐落其上,『自然人』(任何人)才可以買農地,但不能蓋農舍(因非農民)〕?怪哉!「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明明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可沒說:「(無農舍坐落其上)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有農舍坐落其上)之農業用地則只能移轉與『農民』)。農委會要增訂「農舍承受人,亦應須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移轉」(即:「非農民禁買農舍」),顯已逾越農業發展條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由『放寬農地農有』調整為『恢復(部分)農地農有』,亦即:『有農舍之農地農有』;『無農舍之農地,自然人才可買』),似此之法規命令,應屬「『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自然人依法擁有可以自由買賣農地之權利)(該農業用地,若有農舍坐落其上,農舍依法就應併同移轉)〕」,此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係屬無效。
2.「 農業發展條例」法律條文所指之「自然人」≠「農民」。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卻要逕依「行政命令」變更為:〔有農舍坐落其上,只有『農民』才能買農舍及其坐落農地,此時法律條文所指之「自然人」=「農民」〕;〔農業用地若無農舍坐落其上,『自然人』才可以買農地。法律條文所指之「自然人」 ≠「農民」〕。個人覺得:在成文法律仍應以文理解釋為先,不可無視法律條文之文字(自然人),逕作顯然違背文義(「自然人」=「農民」?)之解釋。否則,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被農委會逕以行政命令解釋變更為:「作農業使用「(有農舍坐落其上)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農民』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簡直是莫名其妙,亂搞一通,可以嗎?
3. 62年8月22日制定,62.09.03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所載(狹義的)「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係採(廣義的)「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要依「行政命令」變更法律,恢復為62年8月22日制定,62.09.03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第3款所載(狹義的)「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不經修法,可以嗎?
4.設若自然人要買農地、農舍,是為退休或工作之閒暇,要種植季節性蔬菜,自己食用,或贈送親友分享;或為(政府應予獎勵之)造林等綠色生態行為(見「農業發展條例」第55條)等,不行嗎?似此情形,難道不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所訂(廣義定義)之「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亦即,任何『自然人』若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就是「農民」(依法並不需要具有自耕能力證明)。該『自然人』既然有心要於退休或工作之閒暇,買農地、住農舍,種植季節性蔬菜,或為造林等綠色生態行為,但卻不能移轉,如何完成買賣程序,交付農地、農舍?沒有交付農地、農舍,又何來「有農業生產事實」?如何快樂當農民?
5.農委會可以不遵守法律?可以逕依「行政命令」變更「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自然人」可以自由買賣農地(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權利?關此部分,是否以後買賣農地、農舍,又要恢復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有無配套措施?是否「越搞越複雜」?標準在哪裡?法律根據何在?有無考量「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令參照)?農委會不究根源:「落實農地農用」,想方設法,俾以解決問題,卻整天想一些爛辦法,可以嗎?
6.農委會若執意逕依行政命令修改「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限制「(自然人)購買農舍」(即非農民禁買農舍),亦應建請馬政府配合增訂土地法第三十條有關『(有農舍坐落其上之)耕地移轉以能自耕者為限』之條文外,相關配套法案(如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多達百條以上,也要配合修訂與訂定。
7.「明修棧道,暗度陳倉」,雖可悄悄將「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由『放寬農地農有』調整為『有農舍之農地農有』?『無農舍之農地,放寬農地農有(自然人才可以買)』!但卻造成法律失去安定性,導致民意機關(立法院)通過之法律「農業發展條例」(放寬農地農有;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有名無實,人民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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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5 13:43: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6-5 13:20
請參考網內法規之陳情文
前頭那些法律訴求是網內法律先進所提供的有利證據。
站在法律位階上,農委會確實 ...

感謝指教︿︿

“站在法律位階上,農委會確實是違法了!如果行政命令發佈 事後,任何人對其提起訴訟,農委會很難贏,問題是到時他早已離開職位,一個非常無法無天之人!”

是啊!
這話教人感慨不盡。
屆時就算告贏農委會,陳保基興風作浪後的農地行情已然崩毀,由此綿延出的骨牌效應,早就大勢已去,難以收拾。
問題是:遲來的公義,還算公義嗎?
他放完火就走人,到時,找誰來賠償這一切損失?
算來,笑到最後的人,竟然還是這位早已離開職位的“前農委會主委”。
想到這點就叫人切齒腐心。
這種官司就算勝了!也只是慘勝。
修法風波中受到牽累的無辜者,依然是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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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5 13:51: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jjs0035 發表於 2015-6-5 13:43
感謝指教︿︿

“站在法律位階上,農委會確實是違法了!如果行政命令發佈 事後,任何人對其提起訴訟,農 ...

所以無論如何在前頭就要大家努力把這行政條文擋下
陳主委今天有說_吃緊弄破碗。表示他的行政命令條件是有問題的,而且確定他也推遲了一些
今天那些假農運團體就幾個人跑到農地弄標語,說哪裡不是,居然把稻田剪掉弄出一些字體,他們如果是農民會這麼不愛護辛苦的稻田嗎?簡直把農地農民當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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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5 13:59: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6-5 13:51
所以無論如何在前頭就要大家努力把這行政條文擋下
陳主委今天有說_吃緊弄破碗。表示他的行政命令條件是 ...

他們是來表演的
不是來守護農田的
別想太多
看到那梨山上的鐵皮屋
水泥地
一堆人上山體驗 睡覺 吃飯
請問廢水污水排那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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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5 14:03: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6-5 14:07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6-5 13:51
所以無論如何在前頭就要大家努力把這行政條文擋下
陳主委今天有說_吃緊弄破碗。表示他的行政命令條件是 ...


說得是︿︿
不能冀望遲來的正義。
一定要及時阻絕,趕在陳保基下台前就成功檔下。
現在他已警覺到“呷緊弄破碗”,合理推測是:
就算總統&立委選舉結果,國民黨果然大敗,選後到新總統就職前,反正已經無關選局.....
假如我是陳保基,就會趁選後到政黨輪替前的空窗期,以行政命令強行通過,並以此“功績”作為自己的歷史定位。
接下來,任隨反對者怎麼打行政救濟官司或請求釋憲,他都可以笑到最後。
因為,農地市場已然回天無力,他和農團社運份子設定的目標已然成功達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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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5 14:06: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瑪莎花園 發表於 2015-6-5 13:59
他們是來表演的
不是來守護農田的
別想太多

請大家廣為宣傳,請她 率先拆去沒有確實務農的農舍!請她示出正式申請出來的農舍證明,否則怎麼可以住人。生活廢污水沒有排放到合法的溝渠。怎麼這樣破壞農地及生態!
就用她們自己的話去打他們自己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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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5 14:09: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jjs0035 發表於 2015-6-5 14:03
說得是︿︿
不能冀望遲來的正義。
一定要及時阻絕,趕在陳保基下台前就成功檔下。

既然會醜化我們,哪我們也以其人之道反制其人
怎麼去剪稻田來做標語,這不是愛好農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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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5 14:20: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守護宜蘭工作坊的李寶蓮這些房子你要解釋一下了;
有誰可以幫忙轉貼到臉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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