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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鄉村乙建 袋地通行權 建築線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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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7 14:32: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20 18:02 編輯

想請各位前輩達人,
有看到一地,地點彰化,   
基地形狀與道路狀況如附圖,
有A,B 二地,

想請問,
1) A地∼
建築線應可如何指?
建築線的指定道路應為幾米?
建築線與袋地通行應是合併為一起的嗎?
以此地的條件,建築線申請難度高嗎?
2) B地∼
可直接建築嗎?

感謝各位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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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12-17 20:53: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2-17 20:57 編輯

兩筆都是乙建嗎?

A.
1.只能想辦法接到私設通路,需要提出私設通路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例如鄰地地主同意書。
  如果能取得鄰地地主同意書,就最簡單。(建築法30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
2.要看多長,才知道要多寬。(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3款、建築技術規則第2張第2條)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rule1-2.html
3.合併一起? 反正就是(1)先要有權利能走   (2)之後才可以申請建築線
4.不難。
  (1)花錢找律師打官司,主張袋地通行權,一個審級,律師費+訴訟費大概花5-10萬,等一年左右時間,法院會定一條路線給你通行+定要補償鄰地地主多少錢。(一定會准)
  (2)之後,申請建築線,就跟一般申請案一樣。

B.那條路是公路或現有巷道嗎?  這需要跟縣府地政處查詢。

----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http://tinyurl.com/j6gz8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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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12-17 23:23: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17 23:33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17 20:53
兩筆都是乙建嗎?

A.


感謝yuank 大回復喲!
先回復您一下∼稍後我再細看法條…

*二筆都是乙建∼
*同意書...我知道∼
    我想知道的是∼編號1-7的地主同意都可以嗎?
    因1-7的臨路狀況有所不同....
    1是臨2米路, 7是農地...
*袋地∼我知一定會准∼∼以1-7, 若能選擇,哪個較好?
*有通行權, 就能指定建築線嗎?補償費法官裁定的嗎或是協議?市價?
*B是既有道路,約2-3米路∼另一邊是溝渠…
    請問怎跟地政處申請查詢是否為現有巷道?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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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5-12-17 23:50: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如果是取得鄰地地主同意,隨便往哪邊通到馬路都可以。
如果是用袋地通行權,法院會依職權定一條適合的路線。
哪方向好,可能要看現場情形。
有通行權,就可申請指定建築線。
可以先分析是用民法798  無償,或787有償的袋地通行權。
若是787,法院會在判決裡定補償多少,通常都不高。
是否現有巷道 ,是向地政處或建管處查詢,其實我不知道,都問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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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5-12-18 00:18: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18 00:25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17 23:50
如果是取得鄰地地主同意,隨便往哪邊通到馬路都可以。
如果是用袋地通行權,法院會依職權定一條適合的路線。 ...


感謝yuank的回復!
我先將相關法條貼上來, 但有些還是看不大懂…
想再請問一下∼有通行權,就可申請指定建築線。
這部分哪兒法條可找到...?
我之前有詢問其他朋友∼是告知∼有袋地通行權∼不見得可指定建築線耶...?!
讓我有點納悶....
感謝您的幫忙!感謝!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一節建築基地
第 二 條        (私設通路之寬度)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
  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但都市計畫農業區及區域計畫各種
  分區之農牧用地、甲種建築用地,未臨接道路基地其總樓地板面積六百
  六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得申請建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分割者,應合
  併計算。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規費及建築線指定手續費,其數額由彰化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本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請
  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道路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一個月內
  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第三條
  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籍套繪圖應描繪以一個街廓為原則,並應標明建築基地之地段、
      地號、方位、基地範圍及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之寬度。
  二、基地位置圖應簡明標出基地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
      建築物之相關位置。
  三、現況圖應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及溝渠,其比例尺不得
      小於地籍圖。
第四條
  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應申請建築線指示。
  前項所稱現有巷道,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且供二戶以上通行之巷道。
  二、有公益上或實質必要應予維持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得經村里長證明
      確應繼續保留,經本府或公所認定無礙公共交通者。
  三、已開闢之私設通路出具經公證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無條件同意該
      私設通路供公眾通行使用。
  四、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作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為
      公有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由本府就其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
  認定之。
  申請指示建築線基地之鄰近現有巷道寬度、地形地貌由申請人或設計人
  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上簽章負責。
第五條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八十公尺以
      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
      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
      者,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
      線。但面臨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
      界線作為建築線,現有巷道臨接排水溝寬達一•五公尺以上者,其
      退讓由排水溝內緣單邊退讓。
  二、未達二公尺及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
      為三公尺及四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
      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建築線,其側面或背面在現有道路
      部分及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
      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現有巷道寬度計算方法如下:
  一、二旁或一旁有排水溝或斷崖,未加蓋之水溝以內緣或斷崖邊緣為準
      ,計算寬度。
  二、無排水溝者,以該巷道兩旁建築物(或圍牆)間之最小淨距離為準
      ,計算寬度。
  第一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者。
  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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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8 11:07: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2-18 11:12 編輯

買方會有兩個風險
1.無法確定袋地是否前手造成的--民法第787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若是則無法主張袋地通行權。這需要問清楚怎麼形成袋地的。
2.袋地通行權,跟申請指定建築線,法院有不同看法
  (1) 須將其建築需要列入考量: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7541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9093
       可向法院起訴確認通行權,並主張寬度應該有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二條的寬度。待法院判決准許後,就可以給付鄰地地主償金,並開闢一條「私設通路」有了私設通路,就可申請建築線。(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
   (2)袋地通行權目的並不在解決鄰地之建築上之問題: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5933
       若採這見解,則法官可能認為袋地通行只要人、車可以通行即可,跟申請建築無關,所以給的寬度不夠。  以至於無法申請建築線。

   照道理說,要讓土地物盡其用,是(1)比較合理.........,抱歉昨天忽略有不同的見解。這樣看來,還是跟鄰地談,取得同意書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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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8 12:15: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18 12:36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18 11:07
買方會有兩個風險
1.無法確定袋地是否前手造成的--民法第787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若是則 ...



感謝yuan大熱心又專業的回復!

依照此圖看來∼此A地周圍土地似乎事都經過計算規劃過∼都盡量臨路了…
看來不像是前手造成袋地的....是否?

*另∼地主也可能同意讓你通行,但不同意你建築...?

*再問大哥…
    A地假設若持分為1/3,
    若要分割,其分割方式∼
    可將其1/3中的 9/10分割為單獨所有, 另 1/10仍保持共有關係嗎?

*又∼若經法院判給通行權,並支付補償金予地主,
    此通行道路所有權仍屬該地主?或屬補償價金者所有?

感謝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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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8 12:51: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2-18 13:10 編輯

1.可以從謄本的所有權人,以前是否曾分割去查是如何形成袋地的。
   是否有民法789的情形
2.地主也可能同意讓你通行,但不同意你建築...?  有可能,他只要給的寬度不夠指定建築線就可以。
3.1/10仍保持共有關係
   如果是協議分割,要怎分都可以。
   如果是裁判分割,原則上是不行,要符合民法第824條第4項才可以。

   另外,要注意分割最小面積的限制。
4.有點類似承租付租金。當然土地還是地主的,通行權人只是可以通行。
   (網路上有些說袋地通行權是要"買那條路",那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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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8 13:51: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18 13:54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18 12:51
1.可以從謄本的所有權人,以前是否曾分割去查是如何形成袋地的。
   是否有民法789的情形
2.地主也可能同意 ...


yuank 贊贊贊∼給您拍拍手∼
感謝您的回復!

4,應是接近地役權之租金費用囉...?

另問∼ 台上字-->指 最高法院判決=判例=可拘束一般法院
建築線袋地通行權, 現最高法院有不同見解, 屆時各自引用後, 如法院又如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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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8 16:21: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差不多跟租金一樣。   有的判決會用 申報地價的5%-10% 之間定個數目。

2."台上字"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案號    但並不等於判例喔。
   判決經過挑出來,開會通過選出來的,才是"判例",才能拘束下級審,都得照那樣判。

   但袋地通行權這問題,目前只有判決。  就會變成看法官的心情,85台上3141判決、83台上1606判決,隨他挑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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