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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syuchen 於 2016-10-14 21:45 編輯
更正編定一事,不外乎拿出在編定前即有人居住的事實 , 像戶籍以前可能不是你們家族
的人居住, 但還是可以請戶政查一下現門牌最早設籍是什麼日期. 你再以書面申請書
請戶政公文函示該門牌最早設籍日期是什麼時候.
提出水電繳費證明,到時地政也會請二個單位的人來旨揭裝置位置.來證明是哪一個房子在使用.
若你的房子己殘破無屋頂, 可能會很難認定可以住人 ( 這是單以航照圖或地形圖...etc.無法判定建築用途,
需實地現勘) , 在查相關判決文有一案在宜蘭是如此,只有柱子但無屋頂, 更正編定失敗.
當時向工務局申請舊有合法房屋認定, 它是依據
內政部89.04.24臺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規定
這些證明你可以找找....
八種證明文件之一:1.建築執照。2.建物登記證明。3.未實施建
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
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5.完納稅捐證明
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7.戶口遷入證明。8.地形圖
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
測繪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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