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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地 字第 105043695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
相關法條:土地法 第 82 條(100.06.15)
要 旨:地目等則制度自 1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廢除,請相關機關儘速修正涉
有地目等則之法規
主 旨:地目等則制度自 1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廢除,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9 月 29 日院臺建字第 1050037268 號函辦理
,並隨文檢附上開函影本 1 份。
二、按地目等則制度係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以來,其於
土地登記簿之記載與現況已不相符。目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係以都市
計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則以使用地類別管制,均非
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本部於 78 年即報奉行政院原則同意
地目等則制度應予廢除,嗣以 88 年 3 月 3 日台內地字第 88886
44 號函釋逐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處理原則,並請有關機關儘速研
擬替代措施並修正涉有地目等則之法規,持續推動迄今,各相關機關
均已妥為因應,經本部召開會議研商獲致可全面廢除該制度之共識後
,業已報奉行政院核復同意照辦,爰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
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三、為因應地目等則制度之廢除,本部刻正增修相關系統功能,故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及權利書狀,將不再有
地目等則之欄位。倘民眾或行政機關有以原有或歷史地目等則資料作
為參考之需者,仍得依下列方式查詢,惟該等資料僅供參考:
(一)民眾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政整合系統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或人工
登記簿謄本。
(二)行政機關得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庫最後記
載之地目,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人工登記簿謄本。
四、茲據行政院前揭函示,為避免不合時宜之法令造成民眾混淆或誤解,
請相關機關(單位)儘速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就附表所列涉有
地目等則之法規(如有遺漏請自行補列)辦理修正完畢。另請全面檢
視主管之行政規則,倘仍有涉及地目等則之規定者,請自行列管修正
。
正 本:行政院中央各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 本: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本部營建署、戶政司、民政司
、統計處、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地政司(地價科、地權科、地用科
、測量科、方域科、土地登記科、不動產交易科、公地行政科、編定管制
科、土地重劃科、區段徵收科、地政資訊作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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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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