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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copy 於 2010-12-4 00:51 編輯
x5589大大您好,小弟一樣才疏學淺,粗淺認知如有誤請不吝指正!
民法上有獨立物權的分別.
在農地法規有一項不可分割的依存關係即是起造人即為所有權人.
法規保障合法申請及登記的物權,違建糾紛關係現任二兩造雙方,
所以後續可能的演變建立在契約認知上的訂定,儘量不要造成難以收拾的結果.
依您所述的例子,在土地所有權人與某甲之間的物權關係必須先確認.
某甲搭建農具室是否經過所有權人同意或者雙方有任何協定暫不研究,
所有權人在土地移轉於某乙時即必須確認二造雙方的物權認定,
某乙不能介入所有權人與某甲之間的協議,所有權人自行解決.
認定無誤才可能合法性移轉.
相同的,某乙與某丙在買賣時有相同的依存關係,
而某丙與原所有權人之物權關係已不存在.
另外某乙與某甲的租賃關係在物權及時間上定有相當契約認定,
除非某甲(違建起造人)從來不知地主是誰,沒有契約,認定自己是所有權人,
這個糾紛開始於此....一切的一切現任所有權人頭會很大.
某乙再移轉給某丙,那某丙是否有拆除的權利?
這個問題實務上有請達人解惑,
如果我是某丙,在過戶前我會請某乙拆除,如果已移轉成功我會逕行拆除.
假設,此例最終出現某丙與某甲物權的爭議.
不談任何不法方式解決,尋求法規很容易判定物權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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