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hsieh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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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有林地上申請蓋農路通道要怎麼申辦?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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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發表於 2007-12-10 20:25: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怎麼會這樣!!

post by ""hsiehlc""
今天打個電話給漁農行政課的承辦人員,想順便問問蘭花培育室申請案的進度,沒想到竟然又有問題了...
他說雖然我收到漁農工程課的簡易水保同意公文,但是還得等行政課的同意公文...真奇怪耶...案中案嗎?
然後因為農路所在林地的使用類別暫未編定,承辦人員要求我在跟國有財產局接洽,請他們幫我申請編定土地使用類別,因為如果屬農牧用地而不是林業用地,我的案子就不需要送林務局審核,否則就要再送林務局...
唉 ... 不但是千呼萬喚,還是峰迴路轉呢~

應該還很好.還很正常.順著它把機構當逛街應該越來越好才是.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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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發表於 2007-12-11 08:50: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怎麼會這樣!!

昨天跟承辦人員打電話告知已經跟國產局申請土地使用類別編定,順便聊了一下,我突然問她說,我土地下方正在築路的鄰居難道是直接送林務局審核嗎?她說不是呀,她的是農牧用地呀,我說,不是喔,她的路跟我的路都是在相同的兩塊地上喔~ 一查,果然沒錯,根本是相同的兩塊地號,這時承辦人就解釋,啊,因為當時還沒去上課,上課後有特別提醒這種林地要送林務局的注意事項,不好意思啦...我說,唉喲,您晚點去上課不就好了,她說不好意思啦,是他們課長特別叮嚀要注意的,我說好吧,反正就已經申請了,再等吧...

或許這也是一個小辮子將來可善加利用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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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發表於 2008-1-23 08:31: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唉...聽說國有林地被編為宜林,現在農路申請案需要送林務局核定,聽承辦人員說通過的機率不大...

怎麼會這樣!!! 國有財產局也同意租借路權,基隆市政府工程課也都核准水保了,林務局可以簡單的依編訂類別宜林就核退我的申請嗎?!!

保佑呀...沒過就不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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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發表於 2008-1-23 08:53: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水土保持計畫中,有含此項修築農路嗎?

水土保持計畫中,有含此項修築農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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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發表於 2008-1-23 08:57: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水土保持計畫中,有含此項修築農路嗎?

post by ""故鄉""
水土保持計畫中,有含此項修築農路嗎?

我有申請兩個水保,一個我的私人地農牧用地是蘭花培育室的(承辦人員說沒問題),一個就是國有林地修築農路的,農路的水保過了,可是現在承辦人說還得送林務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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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發表於 2008-1-23 11:03: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房地產法律問題】在國有林地上修築農路,須送林務局核定嗎?林

按「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第1項)。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2項)。」「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三、興修其他工程者(第1項)。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第2項)。」「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定義如下:一、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分別為森林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及森林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荒山、荒地(註二)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而所謂國有林,則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從而,題意中的國有林地,應指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內,編為林業用地者;其有「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或「探採礦或採取土、石」或「興修其他工程」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註三),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又依森林法第2條之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且為執行「林務、林政一元化」政策,國產局經管之國有林地業自94年1月1日起開始移交林務局接管(註五),不再由國產局經管,是在國有林地內為興修農路等其他工程,自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之。
另在國有林地內為興修農路等其他工程,依森林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外,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是林業局在審查「在國有林地內為興修農路等其他工程之行為」之申請時,自應依前揭原則為之;至於森林法以外之其他法令,苟為相關規定者,亦須併予考量,乃屬當然。另尚須說明,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所為申請之准駁,為行政處分,相對人不服其准駁時,自得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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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發表於 2008-1-23 12:06: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房地產法律問題】在國有林地上修築農路,須送林務局核定嗎

post by ""故鄉""
按「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第1項)。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2項)。」「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三、興修其他工程者(第1項)。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第2項)。」「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定義如下:一、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分別為森林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及森林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荒山、荒地(註二)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而所謂國有林,則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從而,題意中的國有林地,應指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內,編為林業用地者;其有「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或「探採礦或採取土、石」或「興修其他工程」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註三),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又依森林法第2條之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且為執行「林務、林政一元化」政策,國產局經管之國有林地業自94年1月1日起開始移交林務局接管(註五),不再由國產局經管,是在國有林地內為興修農路等其他工程,自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之。
另在國有林地內為興修農路等其他工程,依森林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外,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是林業局在審查「在國有林地內為興修農路等其他工程之行為」之申請時,自應依前揭原則為之;至於森林法以外之其他法令,苟為相關規定者,亦須併予考量,乃屬當然。另尚須說明,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所為申請之准駁,為行政處分,相對人不服其准駁時,自得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所以還是有機會吧? 謝謝您幫我找條文,我會傳給承辦人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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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3 14:58: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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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1 08:34: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故鄉兄,請問您上列的條文是從何處摘選來的,因為林務局竟然回覆我說農路不在林業用地的可施做項目內...我想找條文辯白,謝謝!

我找到了,是森林法第九條

如何申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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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1 09:19: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法規來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2.訴願(須有行政處分之存在,所謂行政處分,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何謂行政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之規定為之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法第56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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