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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宜蘭縣政府 公告
主旨:預告制定「宜蘭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設置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宜蘭縣政府。
二、草案全文:如附件。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10 日內陳述意見
或洽詢: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建設處。
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
電話03)925-1000#1388。
傳真號碼03)925-2320。
電子郵件:solchang@mail.e-land.gov.tw。
縣 長 林 聰 賢
宜蘭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設置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宜蘭縣政府為維護宜蘭縣農田灌溉水質、提昇滯洪功能並營造地方景觀特色,制定「宜蘭
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設置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自治條例」(草案)。
「宜蘭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設置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自治條例」(草案)計十條條文,茲將
其重點略述如下:
一、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範圍及設施使用面積上限。(草案第二條)
三、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構造說明。(草案第三條)
四、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儲存容量。(草案第四條)
五、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其儲存容量以外應預留滯洪空間。(草案第五條)
六、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之植生種類。(草案第六條)
七、申請建造執照時,應由申請人於設計圖說內檢具之文件。(草案第七條)
八、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維護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之功能。(草案第八條)
九、違反第八條之處罰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宜蘭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設置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自治條例草案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農田灌溉水質、提昇滯洪功能並營造地方景觀特
色,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其生活雜排水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九條規定設置之
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完成後,放流至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再淨化,始得排洩於農田
灌排水系統。
前項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與其他農宜蘭縣政府公報 102 年 9 月 第 12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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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設施及該農舍用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係由礫間淨化池、植生浸潤床淨化池、表面
流淨化池等三種型式之池體組成,各池體之定義如下:
一、礫間淨化池:以不透水槽體內置具孔隙之卵礫石、陶粒石等材料做為生物膜著床
之介質,引入污水透過伏流過程與該生物膜接觸,再淨化水質之設施。
二、植生浸潤床淨化池:以不透水槽體內置具孔隙之材料及蘆葦、香蒲、茭白筍等多
根系植栽做為生物膜著床之介質,引入污水透過伏流過程再與該生物膜接觸及植
物根系作用,再淨化水質之設施。
三、表面流淨化池:開放式水體內種植水生植物做為淨化之介質,引入污水透過植物
根系吸收作用,再淨化水質之設施。
前項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技術規範由本府另定之。
第四條 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儲存容量應至少具備前端污水處理設施日處理量之七倍以
上。
第五條 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其儲存容量以外應預留滯洪空間。
前項滯洪空間設計容量不得低於農舍用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第六條 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之植生種類應採臺灣原生種,並以宜蘭原生種為優先。
第七條 申請建造執照時,設計圖說內應含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之配置圖、平面圖、剖面
圖及容量計算式,並於圖面清楚標示材質、尺寸、植栽種類及數量、進放流口等位置。
第八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維護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之功能。
第九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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