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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km8332 於 2013-11-16 19:56 編輯
ivysky 發表於 2013-11-14 23:45
請問如果原道路有權人簽了通行權協議,之後出售土地,
新的道路所有權人並不知道有通行權協議,或要求修改協議內容..例如要再加很多過路錢..
那該怎麼辦?
我們買地時,也是要問原地主是否有簽通行權協議給鄰地,是吧?
但這種協議又不會登記在土地權狀上啊?
大哉問!
首先要申明,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只是久病成蒙古大夫。
有興趣的話,可以搜尋一下本站專家的一些歷史文章,
關鍵字為「地役權」及「通行權」,或是參考:
不動產通行權之研究-何彥陞
http://www.ntpu.edu.tw/rebe/stud ... showings/C/C_01.pdf
應該可以有些概念。
要取得道路通行權,口頭協議不可靠,最好是白紙黑字,
一種方式是簽約「道路通行權協議」,另一種方式就是設定「通行地役權」。
兩者最大的差別是「道路通行權協議」屬私人契約的一種,別人不見得知道,
「通行地役權」要到地政機關設定,所以在地政事務所查得到。
再來就是,「道路通行權協議」是人與人簽的契約,就精神而言,是屬人的,
有關繼承與轉讓,除非契約內特別註明,否則都依民法規定。
譬如說,舊地主如何去規範新地主?官司有得打。
而「通行地役權」是「需役地」與「供役地」之設定,是屬地的,隨地繼承與轉讓。
較為明確。
總而言之,道路通行權最正式的是設定「通行地役權」,
如果道路所有權人不同意設定「通行地役權」,只願簽約,
也要先測地,繪出道路部分(以避免道路所有權人任意更改路線或路寬),
註明使用人及使用期限,繼承與轉讓限制等,然後到法院公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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