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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房屋買賣 都要以實價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了..
請大家自己小心..這是另類的實價課稅
舉例: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出售其受贈取得的房屋,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因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而對得以減除之成本究竟以何作為認定標準產生疑惑。
該局針對此一問題詳予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出售的房屋如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所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指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當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其目的乃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有一案例,父親甲於2010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乙於2012年間以5百餘萬元出售該房屋,而乙於該局調查時表示因以父親甲取得該房屋的成本及相關費用作為房屋交易減除的成本,計算後屬財產交易損失,以致未併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且申報時亦未檢附任何交易相關資料。嗣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並依上開稅法規定,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5萬元作為乙財產交易的成本,予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後補稅及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所得誠實申報,如果財產交易為虧損,也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交易契約及支付相關成本費用的憑證,供國稅局核實認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上面的案子是贈與案..但贈與人當初為了閃贈與稅(我們大都份都用公定價格申報移轉) 所以
土地用公告現值 建物用法定現值移轉 (50萬)..
但是後來受贈人於二年後賣掉了 國稅局的算法是
買賣總價扣除土地現值後=房屋售價
房屋售價-50萬(前次移轉)=財產交易所得總額........................然後再依當地鄉鎮核定之之%數下去核定
以宜蘭縣來說 除了宜蘭巿10% 其餘鄉鎮都是8%
舉上的例子來算 他的房屋售價是500萬 如果是在宜蘭巿 那就是
(500-50)X10%=45萬....................就是今年度屋主要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稅額..
如果你的綜合所得稅是6% 那麼就要繳綜所稅27000元了
請大家要注意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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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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