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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有個高手 說配建農舍可以用"信託"法進行 剛在水保局看到了
本人以原地主的名義申請農舍(原地主為八十九年前取得土地),農舍在興建的過程中,為了提高土地尚未完整過戶的保障,本人和原地主協議對土地進行設定抵押以及信託的動作,目前信託為自益型信託(受益人同委託人),目前辦理使用執照,公所的承辦人員,對此信託動作產生疑惑(因為土地登記謄本上土地所有權人變動為本人,謄本登記原因是信託)。以致本人無法順利申請使用執照,請問小民該如而為此解套(是否將信託協議解除即可)。
水保局回答
您好!
您100年4月19日致本局首長信箱郵件,所提「農舍及信託問題」事宜,本局敬復如下:
一、委託人依信託法規定將財產權(農地)移轉受託人管理,須辦理登記;信託關係消滅,亦應申請塗銷信託登記,故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農地)經由登記,即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法律效果,不因其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而有所不同。
二、農舍興建過程中發生信託行為,申請使用執照時原農舍申請人已非土地所有權人,與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規定不符
好險....偶沒聽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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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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