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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想一想
post by ""Heather""
[quote]post by ""kevin""
[quote]post by ""chessle""
趁大家討論還蠻熱絡時借大夥之力想一下
本案為林, 公告上現無看到有.25公頃分割之限, 也就是說可能非耕地, 也就是為林業用地可能性頗高
如此一來, 依先前爬文得知, 可建築面積將不是10%而是2%
這樣在土地上的投資金額比例將會大增
而林業用地的開發整地等是否又有其它規範與限制?
以上的推測與疑問還請大家及未來可能的鄰居們給予分析與建議
非也,林業用地同屬農業用地!!請參考我在法令區擺的農委會簡報,非法院沒講,就沒有0.25公頃分割限制!應該還係有滴!!!
林業用地規範要注意森林法、山坡地保育法規,主要視其分區管制!!
另外高度也是!太高的好像限制也多!![/quote]
看了一下土地登記謄本
地目:林
使用分區: 空白
使用類別: 空白[/quote]
因使用分區: 空白
所以跑到鄉公所申請使用分區證明
結果:
使用分區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一般保護區
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12條
一般保護區內土地,以供水土保持及保護天然資源為主,其建築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1、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26兩條之規定,惟在軍事管制區內、軍事設施、核能設施周圍一定距離者,應同時依管制規定。
2、
原有建築物之改建、增建、修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其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建築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底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3、
得興闢6公尺寬(含6公尺)以下道路,惟需經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審查核准。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新 89.12.29 訂定)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
第 25 條 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 住宅。
二 宗祠及宗教建築。
三 招待所。
四 旅館。
五 俱樂部。
六 遊樂設施。
七 農業及農業建築。
八 紀念性建築物。
九 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縣 (市) 政
府核准其使用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必要時得設委員會審查。
第一項第九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縣 (市
) 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為限。
第 26 條 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物,並保
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歷史建築、民族藝術
、民俗與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
因此應該可以申請農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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