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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農舍炒作 農委會大動作修法,非農民不得買農舍,預計六月底公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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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6:52: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wyy_walter 於 2015-5-15 17:57 編輯

用限蓋農舍議題夾帶其它重點實在要不得, 很難不聯想到這些政客放話的目的是為了謀取政治或私人利益.

保護農地景觀、防杜污染、防止土地炒做、防止可耕地被侵蝕、確保農地農用… 只用限蓋農舍就能解決?
限建農舍地價就會跌到年青人買得起的低價位? 搖頭…  
休耕補助造成老農不願釋出或出租土地, 不該解決?
小規模農作不足以維持生計的問題不解決, 奢望讓年青人投入農作, 這不是害人嗎?
小規模農作是讓想轉農作的人一個入門學習的機會, 若有了農民身份就會吃不飽, 合理嗎? 要吃飽去兼差卻不能投勞保, 合理嗎?
農民身份鑑定條件苛刻, 有農民身份的人會越來越少, 有意願轉耕作事業的人誰會一下子就有農民身份?
半工半農的身份是否也是人民應有的權利? 不應被保障?
農地廢耕越來越多, 又不給租, 等真的要復耕時, 誰有能力復耕? 叫ㄚ兵哥來嗎?

誇張的農舍豪宅個人是不認同, 但有心農作的人不僅不能蓋農舍, 就連一個簡單住宿的條件也不給, 還要扯資材室不能住人, 合理?
沒有魄力整體規劃, 找不到病根, 只會高高在上的對表象下刀, 政治被這種人管理, 也就是老百姓的悲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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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6:58: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現行規定執行不力,造成亂象,不檢討自己,卻檢討規定,只是擾民。

應該於認真執行後,發現規定有缺漏,再來修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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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8:24: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各位大大 日安
今天還真是熱鬧!
稍早,和同事在閒聊為什麼都沒辦法圓夢。
最後,我們的結論是太貪心了。
耕作不是問題,但是...
想要有農舍,又不想放棄勞、公保資格,加入農保。
我想,這應該是多數人面臨的問題吧。
既然,法令如此規定,那麼勇敢面對它吧。
如此渴望2home,那麼放棄勞、公保又如何!
加油,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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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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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8:28: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風花 發表於 2015-5-15 13:07
報告!
新聞裡面好像有提到這個部分:
「審查有無實際務農時,主要看產量而非產值,會參考統計年報中 ...

如果新聞的內容可以信  屎都能吃了

小農就沒權利嗎?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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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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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8:31: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5-15 13:56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農民資格是農委會就可以訂了..
但是承受人  卻是農發條例中明訂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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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8:40: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jerrych 於 2015-5-15 18:42 編輯

其實看了一天新聞,剛買農地的我真的是心慌慌。

心慌慌不是因為花錢買了農地,是不是能獲得投資利益。

因為我真的是想規劃未來退休,能夠有個簡單的生活環境、顧著我的小農場、養養雞....。
但是如果農舍都不給蓋,要我這年長的身體要去住哪裡?

剛剛冷靜看了一下:

農舍起造人和買方必須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要件:
1.具有農保
2.具有健保第3類保險(從事農業或漁業)
3.提交經營計劃書,交審查小組實際審查。

但是看大家討論,好像比較針對第一點「農保」,由於他是勞保是同一體系配套,有相斥性。

不過,去查了第二條:健保第3類保險(從事農業或漁業),就不難了。
如果真的有耕耘農地紀錄+農會會員(這條件好像更寬鬆,好像只要有錢、有地就可以加入了)

以後:健保改為第三類保險就可以了(資格:農會或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不知道我這樣理解對不對?

如果我未來真的想務農、其實這法條修正,我還是有機會自己有塊地、蓋農舍的吧?
雖然我現在不是真的務農。

還請大家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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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8:49: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想要請教版上前輩一下,關於""具有健保第3類保險(從事農業或漁業)"",我有個架設性的問題, 我父親健保現在是掛在我下面(撫養眷屬),他已經退休了,沒收入,以前是勞保,現在是農會會員,農地是荒廢的旱地,以他目前的條件就無法利用荒廢的旱地蓋農舍了嗎??
那跟老農配設會有關係嗎 (農地是遺產 在民國60年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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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8:56: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5 19:13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15-5-15 18:31
農民資格是農委會就可以訂了..
但是承受人  卻是農發條例中明訂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
] 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 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此條限制農舍起造人必須是農民)

]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

第37條: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18及37兩條是分開看的,
第18條並沒有規定: 五年後得移轉給任何自然人.
(也就是說, 並無法條規定, 農舍承受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第3條雖然規定:
]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但何謂『從事農業生產』, 也是農委會定義的.

所以農委會利用這個法律的 '洞' (不能說好或壞),
以主管機關的職權, 增補『農舍承受人也必須具備農民資格』之規定,
再加上第18條明定『農民資格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決定』:

]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
] 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產生了這回修法的新政策.

見 104.5.14 上下游新聞: 遏止農舍炒作 農委會大動作修法, 有農委會詳細的修法意旨.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69728/

] 陳保基進一步說明,由於農舍必須連同農地一起買賣,農舍不得單獨交易或移轉所有權,
] 因此農委會與內政部協商後,決定修法限定農舍承受人必須具備農民資格。

] 陳保基受訪時多次強調:「規範承受人資格是很強的手段,」
] 不過內政部和農委會都有共識,起造人既然明確規範是農民,承受人也可比照辦理。

] 陳保基說,審查有無實際務農時,主要看產量而非產值,
] 會參考統計年報中作物的平均產量,判斷農民有無實際務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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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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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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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9:28: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jerrych 發表於 2015-5-15 18:40
其實看了一天新聞,剛買農地的我真的是心慌慌。

心慌慌不是因為花錢買了農地,是不是能獲得投資利益。


第一條農保和勞保互斥,
第二條對有心務農而沒有農保的人是比較友善的但還是但書含第三條需由農委會定規則,
第三條則各縣鎮或審核人員可能會有主觀的看法,易人為操作.

不過都還未修法完成,還不知狀況如何!

所以若有務農的事實,退勞保領月退或全領後,可以加入第三類健保,並力爭第二條有第三類健保且有務農事實申請農舍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
                       作者。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
          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自律來自道德,請大家發言時互相尊重理性討論,避免使用情緒化的字眼!請響應桃花源無政治,並多體諒站務維護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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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19:29: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現行農發條例放寬農地的買受人,限制農舍的申請人為農民,規定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並無規定移轉對象,故在農委會未修改農舍興建辦法前,大家都認為農發條例並未限制農舍買受人之資格。
農委會如想限制農舍唯有農民才能擁有,是不是應該在農發條例中,像以前規定農地限農民取得一樣,規定農舍限農民取得。

如果農舍興建辦法修改草案,是原本農發條例的當然解釋,那就是過去大家對法條解釋錯誤。

如果農舍興建辦法要規定農舍限農民才能取得,是要彌補農發條例的漏洞,是不是就踰越了農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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