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eddiel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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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食物沒有比較好!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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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發表於 2017-4-3 00:26: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ineman 發表於 2017-4-2 23:18
  那段比喻是給你讀的,你怎麼貼給我呢?還是要多讀一下,才能夠瞭解你自己的邏輯。


警告:你的行為已經達到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二款構成的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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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發表於 2017-4-3 06:05: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7-4-4 10:59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7-4-3 00:26
警告:你的行為已經達到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二款構成的要件了!


  你可以去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來判斷我有沒有成立該要件。

  還說我只會用google來回答問題,結果你連Google都做不好。條文是這樣: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感受冒犯


  是你自己自己主動在這裏叫我陪你的,第一我沒有違反你的意願。第二我只是用你的邏輯在舉例證明你的邏輯有問題,這些文字出現的原因本質是因為辯論,我都說明是比喻,這比喻雖然比較粗俗,但內容剛好完美類比你對我做過的事,(比喻內容只不過是字詞代換而以,而且我都還說這內容荒謬),而不是我有動機要「性擾擾」你。而且我為尊重你,雖然是比喻,還是只用s先生,不是寫你的id,你就可以看到我是為了比喻,不是為了騷擾或辱罵等目的。就像你現在正在威脅我,你不會這麼輕易就實質觸犯恐嚇罪一樣。另外最後一句「有損害他人之人格尊嚴」前陣子也有判例,就是法官判定當事人的人格已經是社會普遍認為低的,尊嚴並未再受減損。你和我在這裏搞成這樣,尊嚴早就自己減損到不能再減損了。這個(非本法,但一樣類似有名譽等之問題)判例你有需要我找給你。

  如果會讓你感到我講的內容荒謬或冒犯,那是因為你的邏輯本身是荒謬而且冒犯別人(不然我們怎麼開始的?),並不是因為性騷擾。如果只是提到XY就是性驟擾,那麼一堆醫學文章都成立性騷擾了。當然這點你有不同意見,所以如果你覺得你受到性擾騷,可以由司法來解決。

  為什麼會舉這個例子,因為光用抽象邏輯你看不懂(詳見#19樓我回文的第二段)。所以當你連後來的「驗」字都算進去了,我就用個你的邏輯的範例,讓你瞭解到你的邏輯的嚴重謬誤,現在你終於比較有點體會了。

  我再講一遍,如果你覺得這就是性擾騷,可以去提出告訴,也可以讓大家(調解委員會和我)見識一下,到底是何方神聖,邏輯都謬誤成這樣,還可以搞這麼久。

  然後你又再一次轉移了。

  最後還是:我會一再提醒你不要轉移話題,先解決本樓的舊問題。那問題就是:以本站為範圍,「只有你(我)一直在驗啊驗的啊...」到底成不成立啊?!

PS: 另外在#102樓,你有抓圖大概是要保留證據,我也保留證據畫面了,證明你第一時間是認為冒犯到女性,而不是你被性騷擾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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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發表於 2017-4-3 06:31: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ineman 發表於 2017-4-3 06:05
  你可以去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來判斷我有沒有成立該要件。

  還說我只會用google來回答問題,結 ...

[早就回答的很清楚了,也多次表示就是在這裡...#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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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發表於 2017-4-3 06:39: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mhu 發表於 2017-4-3 06:31
[早就回答的很清楚了,也多次表示就是在這裡...#64

  麻煩你,直接回答底下紅字的問題,不要用同樣的內容浪費站長的硬碟空間。

  都這麼大的人,搞了這多麼多樓,別人再度確認你講過的一段話到底是成立還是不成立,你可以搞這麼多篇完全一樣了無新意的內容?你親戚朋友問你是吃飽了還是沒吃飽,你都寫很多篇文章,然後叫他去看嗎?
  
  最後還是:我會一再提醒你不要轉移話題,先解決本樓的舊問題。那問題就是:以本站為範圍,「只有你(我)一直在驗啊驗的啊...」到底成不成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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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發表於 2017-4-3 10:22: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ineman 發表於 2017-4-3 06:05
  你可以去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來判斷我有沒有成立該要件。

  還說我只會用google來回答問題,結 ...

請求:停止本版上頭再張貼不符合事實與比例原則的不雅舉例,並請將先前類似行為已張貼撤除。你的行為已經造成我個人精神上的不舒服及心理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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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發表於 2017-4-3 10:49: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7-4-3 10:58 編輯

  因要維持全文未更動,故原篇作廢。見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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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發表於 2017-4-3 11:02: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錯字要更正,本篇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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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發表於 2017-4-3 11:03: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mhu 發表於 2017-4-3 10:22
請求:停止本版上頭再張貼不符合事實與比例原則的不雅舉例,並請將先前類似行為已張貼撤除。你的行為已經 ...

我先假設你這篇代表你有意願和談。我當初也只是要爭個道理。只要對方願意停止,我也願意停止。我舉例子完全符合對手的邏輯,只為了證明對手邏輯的錯誤。

  pineman承諾移除相關文章中smhu表達感到不快的比喻,但基於以下的前提成立。前提成立後pineman及smhu應在雙方同意後一小時內完成第2點事項。

  1. 雙方同意和談,爭執這麼久單純是言語誤會。
  2. 雙方都移除相關內容,pineman移除比喻文字,smhu移除對pineman的存檔圖。
  3. 這篇為此次爭執最後一篇。雙方同意停止此樓爭執,並在他樓及站外亦不再為此次事件繼續爭執
  4. 違反上述3項任一點之方,需負引發後續爭執之責任。
  5. 由smhu在本文加1分,代表同意,若以上有任何一點不同意請勿評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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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發表於 2017-4-3 15:56: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ineman 發表於 2017-4-3 11:03
我先假設你這篇代表你有意願和談。我當初也只是要爭個道理。只要對方願意停止,我也願意停止。我舉例子完 ...

  由於沒有回應,所以在此聲明上篇作廢,避免哪天突然被加1沒發現,變成我沒做到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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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發表於 2017-4-3 16:46: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smhu 於 2017-4-3 17:41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7-4-3 11:03
我先假設你這篇代表你有意願和談。我當初也只是要爭個道理。只要對方願意停止,我也願意停止。我舉例子完 ...


報告一下目前的情況:

1.#115乃奉指示聲明異議
2.#118內文顯示您已經知悉#115之聲明
3.因已經簽了委託書狀,目前沒有什麼資格跟您協議些什麼
4.到目前還找不到受委託人談如何取回委任書
5.有任何進展再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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