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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相關農作產銷設施坐落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審認原則」,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1所定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等3類農作產銷設施可申請用地別規定,訂定「相關農作產銷設施坐落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審認原則」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會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第13條附表1所定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等3類農作產銷設施之可申請用地別,增訂「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有關上開設施坐落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審認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之經營計畫除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2條規定應敘明事項外,應另敘明該等設施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理由,由受理審查單位審認其合理性。
(二)、在不影響生產經營環境下,申請之設施坐落位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毗連建築用地或其他使用分區土地。
2、毗連既有建築物或農業設施。
3、毗連道路或配置於坐落土地邊緣。
4、合併申請多項設施經集中規劃配置。
(三)、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既有農業設施,申請擴建同一許可使用細目之設施者,免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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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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