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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 發表於 2014-1-23 19:19
請問一下大家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4934&ctNode=2449&mp=1
這個新聞下面有一個..
僅供參考,不一定正確喔^_^
1。有辦法拿到之前買屋成本,以價差計算收入所得額,
通常買賣房屋都是連地一起,不會在合約上註明屋價地價分別是多少哩@@
土地增值稅=公告現值-前次公告現值去課稅,
在沒有註明房價地價的情況下,
如果當初買500萬(屋+地),土地公告現值150萬=房價350萬
裝修仲介代書費等等100萬=取得成本450萬,現在賣1000萬,土地公告現值200萬=房價800萬
所得額=800萬-當初房價350萬-100萬=350萬所得額
這部分還有待確認清楚,但上之前國稅局的人是這樣回我!
(我們最後是看契價x8%金額不大,加上長輩沒其他收入,所以沒有申報)
2。假設實際交易價格是1千萬,土地公告現值200萬,房屋評定現值50萬,
按比例計算1000萬實際交易/(200萬土地+50萬房屋)x50萬房屋=200萬歸屬房屋收入
200萬的15%=30萬為賣屋所得額,隔年申報所得稅時要填的房屋交易金額就是30萬
但裡面有提到雙北成交價8千萬以上,其他縣市5千萬以上,才用此方法計算。
未達此金額,還是以之前的方法計算。
就是各縣市有不同%數,例如宜蘭礁溪8%
房屋稅單上的契價x8%=售屋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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