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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5-15 21:19 編輯
winnie-ma 發表於 2015-5-15 19:29
現行農發條例放寬農地的買受人,限制農舍的申請人為農民,規定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並無規定移轉對象,故在農委會未修改農舍興建辦法前,大家都認為農發條例並未限制農舍買受人之資格。
農委會如想限制農舍唯有農民才能擁有,是不是應該在農發條例中,像以前規定農地限農民取得一樣,規定農舍限農民取得。
其實農委會有解釋的空間,而且早就埋在農發條例第18條(我在#90有回站友),再引用一次如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委會只要依農發條例所定義的「農民」定義,以及18條所規定的起造農舍的農民「資格」(這意思是你不但要是農民,還要符合起造資格),及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承受者條件可算是其他應遵循事項)」就可以把以前的「漏洞」補起來,然後因為這些違反者,連農民定義多半都不符,更不用說符合起造農舍的「資格」,這是相關起造及購買農舍者自始就不符農民定義,沒有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你連法都沒看,或有看但故意忽視),你能怎麼辦?若要告為什麼當初准許發建照使照或所有權移轉,這些官員就會說他們相信你真具備資格(申請者準備了一堆文件證明),結果沒想到不但沒有且是矇混假造的,反而變成當事人的問題。這就有得揮了。
PS: 一切回歸到立法意旨時,其實不是「真農民」的人都站不住腳。畢竟立法意旨是「農業發展」,農舍所有權轉移也是讓無法再務農或不再務農者,轉移給要「農業發展」的農民,我是認為修改相關辦法不一定會過(畢竟現實是有阻力),但若真過了,違反這個立法意旨的其實是非農民身份者,而不是農委會,這點真的要客觀的說。這也是為什麼我當初選地有考慮政策風向因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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