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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想招募20位到宜蘭蓋集村健康住宅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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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8 22:09: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不過法規寫的很清楚,翻給公務員看應該可以吧!?


名  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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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8 22:23: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hohohuang""
不過法規寫的很清楚,翻給公務員看應該可以吧!?


名  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其實我當初的想法也和你一樣...以為可以專案分割.但是問一下縣府人員得到的結果是
農用建地可以專案分割,,但農用農地卻須遵守每宗耕地均須達0.25公頃才准予分割...所以說如果你的農用農地有N筆地號當然分割不是問題...
基本上得到的肯定答案是..
集村基地基於不讓土地地權復雜化..所以准予專案分割..但配合之農用農地當初立法之原旨意是要起造人提供自有農地來使用..但因為現在大家都放在同一區域內...分割仍須依耕地分割規則來行使之..另一規定是...提供集村之農用地仍須遵守一宗農地只能申請一戶農舍之規定..如果一宗地由20人共有..就只能提供其中一人作為申請之用..而其他人自不得再行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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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8 22:24: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hohohuang""
不過法規寫的很清楚,翻給公務員看應該可以吧!?


名  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你說那一條要翻給公務人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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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8 22:36: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作業要點簡介
貳. 獎勵及協助內容
1.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集村興建農舍得為分割,不受每宗耕地不得低於0.25公頃之限制。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六、依本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

一,我到俊兄你的網頁上看,似乎你已經找到破解之道了..
二,上次我去分割/合併我的土地,是去羅東地政事務所,或許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辦就解決了!?(或者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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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8 22:45: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心目中最理想的集村圖

我心目的的集村基地圖..詳細道路及設施我就不細劃了
基地與農用地須1:9..建敝最高可達基地之60%..也可以建少一點..但基地和農用地比值仍須1:9
之前我找到一塊基地約5600坪..位於仁山苗埔山下...就想這樣規劃了...但是問到負責的單位(農委會水保局技正)...打回票...心都冷了...
他說我只可以將這地分割為7筆..拿其中一筆來申請集村基地..剩下6筆只能給6個人用建用農地之比例...其他14人須再各自有各一筆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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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8 22:49: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hohohuang""
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作業要點簡介
貳. 獎勵及協助內容
1.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集村興建農舍得為分割,不受每宗耕地不得低於0.25公頃之限制。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六、依本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

一,我到俊兄你的網頁上看,似乎你已經找到破解之道了..
二,上次我去分割/合併我的土地,是去羅東地政事務所,或許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辦就解決了!?(或者詢問)

破解是破解一部份...網聚代筆紙來....有些事不能在網路上說...我有教過kiven一次..只是不知他有沒有記得而已...不然被一些壞事的公務人員知道..又要被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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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8 23:23: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我心目中最理想的集村圖

我認為明顯是官員在刁難

首先,關於基地與農用地須1:9..這項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4164
這文章還在農委會網站上
基本上,上面並沒有直接寫出「基地與農用地須1:9」
規定應為
參. 申請集村方式興建農舍相關規定
參加集村興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基層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
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前款規定計算出基層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全部農舍之基層建築面積。其範圍內之土地為全部農舍之建築基地,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這個規定簡而言之就是整體建蔽率上限10%,基地建蔽率上限60%

其次,集村農舍的優惠就是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集村興建農舍得為分割,不受每宗耕地不得低於0.25公頃之限制。

他還說你要每塊756以上,每塊756以上要分割哪需經過農委會呀

我的想法
一,發文給他,讓他書面回答,回答不滿意就申訴他或者告他
二,回答滿意的話就拿來申請分割
三,本縣市不給看,看有沒有外縣市的案例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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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8 23:29: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我心目中最理想的集村圖

post by ""hohohuang""
我認為明顯是官員在刁難

首先,關於基地與農用地須1:9..這項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4164
這文章還在農委會網站上
基本上,上面並沒有直接寫出「基地與農用地須1:9」
規定應為
參. 申請集村方式興建農舍相關規定
參加集村興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基層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
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前款規定計算出基層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全部農舍之基層建築面積。其範圍內之土地為全部農舍之建築基地,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這個規定簡而言之就是整體建蔽率上限10%,基地建蔽率上限60%

其次,集村農舍的優惠就是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集村興建農舍得為分割,不受每宗耕地不得低於0.25公頃之限制。

他還說你要每塊756以上,每塊756以上要分割哪需經過農委會呀

我的想法
一,發文給他,讓他書面回答,回答不滿意就申訴他或者告他
二,回答滿意的話就拿來申請分割
三,本縣市不給看,看有沒有外縣市的案例可看

算起來..我已經算是刁民一個了....
基本上水保局那都有案例和行政命令了...只是知道的人知道..不知道的人還是不知道..他不想公佈..因為不想太多人知道...如果他肯將行政命令全部公佈..你會肯定發現不少違憲的法令的....我剛剛貼的公文並不是他公佈的..是我去跟地政機關要的..唉.........
公務人員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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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8 23:50: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我心目中最理想的集村圖

我是覺得農委會不幫忙分割這點還比較不重要

但是基地與農用地須1:9..這點差很多耶
一戶30坪,建蔽率30%→基地100坪→配比地200坪vs900坪(900坪就不用農委會分割啦!)
基地100坪*1.5萬=150萬
配比地200坪*0.3萬=60萬→150+60=210
配比地900坪*0.3萬=180萬→150+180=330
成本差很多耶

對照配建農地
基地300坪*1.5*1.2萬=540萬(配建農地通常比較貴)
---------------------------------------------------------
昨晚我想了一下,發現這兩個問題合起來只是一個問題→成本提高
因為我不考慮建蔽率大於30%的農舍(60%..太擠了)
在這個前提下,變成25/84/756~30/100/900,
因此,雖然成本提高了,同時間卻也解決了土地分割的問題
---------------------------------------------------------
另,我比較喜歡光榮路以東的農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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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29 14:26: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又翻了一堆文章(裡面有不少是俊兄你的..)
發現我會關心的東西,竟然有人比我清楚..這一定要問一下的

就是俊兄你曾在別的文章裡提到
有一條30米從順安到北宜高的道路已經確定了
這條道路據我所知,是宜蘭縣東西向道路裡的冬山連絡道
只不過在宜蘭縣總體空間發展綱要規劃裡,尚未定線
不曉得你清不清楚這條道路進行到什麼階段? 路線確定了嗎?


另外
從你之前找的集村農舍案來看,好像是一坪5000元左右的地
農地建蔽率上限10%=0.1
集村農地建蔽率上限60%=0.1*0.3=0.03(不可能蓋60%,設定30%)

計算興建相定之30坪農舍成本(假設基地農地單價X,配比農地單價Y)
配建農地成本=30/0.1*1.2*X=360X萬(假設配建農地比一般農地貴兩成)
集村農地成本=30/0.3*X+30/0.3*9Y=100X+900Y萬
當兩者相等時
360X=100X+900Y→X=3.46Y

代表的是,配比農地單價比基地農地的1/3.46還便宜時,集村農地才有價格優勢,反之,不如直接買配建農地

加上集村農地手續繁多等其他因素,我認為,配比農地單價要在基地農地1/5以下時,才有考慮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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