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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hohohuang""
不過法規寫的很清楚,翻給公務員看應該可以吧!?
名 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其實我當初的想法也和你一樣...以為可以專案分割.但是問一下縣府人員得到的結果是
農用建地可以專案分割,,但農用農地卻須遵守每宗耕地均須達0.25公頃才准予分割...所以說如果你的農用農地有N筆地號當然分割不是問題...
基本上得到的肯定答案是..
集村基地基於不讓土地地權復雜化..所以准予專案分割..但配合之農用農地當初立法之原旨意是要起造人提供自有農地來使用..但因為現在大家都放在同一區域內...分割仍須依耕地分割規則來行使之..另一規定是...提供集村之農用地仍須遵守一宗農地只能申請一戶農舍之規定..如果一宗地由20人共有..就只能提供其中一人作為申請之用..而其他人自不得再行申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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