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6-26
- 最後登錄
- 2025-4-1
- 在線時間
- 3452 小時
- 閱讀權限
- 90
- 積分
- 56483
- 帖子
- 4309
- 精華
- 0
- UID
- 495
  
|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5-22 20:53 編輯
老K 發表於 2015-5-20 22:0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條明文規定:「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顯見行政機關制定及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權源來自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規定,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顯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僅授權行政機關就「興建農舍」之相關事項制定細節性之法規命令以資遵循,就農舍興建後之移轉問題,農業發展條例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相關規範,現今行政經關擬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方式限制農舍之移轉,顯然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授權規定,且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藍字授權 內政部+農委會 管的範圍已相當廣了!
紅字則只是個人見解而已...明明藍字就寫了大一堆,怎麼突然變成 僅授權「興建農舍」?
內政部+農委會不但被授權處理興建農舍,也包含處理撤銷或廢止農舍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而農舍轉移比起撤銷或廢止農舍....只算是小小小事...
也就是....內政部+農委會有權把農舍生出來,也有權把農舍殺死幹掉,卻被解釋成沒權限制買賣農舍?
還是要農委會依照字面有寫出來的,不限制買賣農舍,但把已蓋好的農舍撤銷或廢止!? |
-
1
查看全部評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