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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5-4-17 22:58 編輯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審認原則
類型:最新消息
單位: 宜蘭縣政府地政處
點噙v:21 日期:2015/4/16 發佈人:張景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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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歸納內政部104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1040411767號函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應審認分割後無造成耕地面積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始得辦理1案」處理原則如下:
一、「耕地」係寶貴資產,國民賴以維生種植所需。為農業機械操作的便利性,合理經營最小規模規範,避免耕地細分,或產權複雜化,係內政部104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1040411767號函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應審認分割後無造成耕地面積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始得辦理的意旨。而現行民間合併分割的啟動,無非以興建農舍而為基地完整之考量,與農業用地農業使用方便性之合併分割本意多有不符。
二、內政部上開函示亦僅提供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耕地合併分割處理原則,本府歸納為:
(一) 是否有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耕地經營之需要。
(二) 合併分割後有無造成耕地面積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
(三) 合併分割後土地之坵形、農水路鄰接情形。
(四) 合併分割後土地面積與原有面積是否有顯不相當之情形。
三、地政事務所就個案審認如有疑義時,報本府地政處洽農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核辦。
看來 類似紐西蘭農園那種分割法 走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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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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