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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 發表於 2015-8-6 11:16
他最近在查稅..
說是針對農舍出售人非原始起造人 就要繳營業稅
他說 只要不是你自己蓋的 而是買來的 ...
總是有伏筆的,第四條 、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房屋總額的5%當營業稅 ,這金額還蠻嚇人的,一千萬的房子就要繳50萬,如果虧本賣還是要繳,如果成立公司,每年還要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每個月的會計計帳費,要不然就自己算!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 ... 4%E6%A2%9D%E4%BB%B6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賺取差價,如果符合財政部的4條件就要被課以營業稅
財政部2006年12月29日發布相關的函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於2008至2009年間向法院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合計6戶,該局乃依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款並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依據財政部新聞稿,個人每年銷售6戶以上,才課徵營業稅,以其未達該標準,應免課徵營業稅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自法院標購系爭6戶房地至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出售日止,其持有天數,僅數十日,長者亦未滿半年。依其交易頻率審酌,甲君顯係從事經常買進、賣出房地之營利活動,難謂為一時性或偶發性之交易行為,且甲君亦自承其密集地買進、賣出係為求營利,故其所為自應屬營業稅法規範之銷售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甲君又引財政部新聞稿等資料,主張個人每年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始行課徵營業稅乙節,查上開資料僅係財政部為劃一各區國稅局就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優先查核順序標準,並未規定銷售6戶以下者免辦營業登記或免課徵營業稅。國稅局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1倍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http://www.pwc.tw/zh/challenges/taxation/taxation-20120711.jhtml
個人1年內賣6屋以上 要辦營業登記要課稅
個人1年內賣6屋以上 要辦營業登記要課稅
許祺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Date of Release: 2012/07/11 聯合報 許祺昌口述,記者林政忠採訪整理
李太太問:我的先生經常投資不動產,有好機會就出售、不然就出租。聽朋友說,個人投資不動產,只要符合一定租、售條件,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如果不辦,會有什麼後果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
財政部規定,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給第三人,有下列「經常性營業行為」者,應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營業稅,包括: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有形的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雇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此外,個人在1年內出售6間以上房屋,也必須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依照法規辦理營業登記,只要取得房屋、維修房屋所取得的發票稅額,可以扣抵出租或出售的營業稅。
部分營業人藉由個人名義經營出租或出售不動產業務,逃避課徵營業稅。由於大台北地區過度炒房,若有人買下數十戶房屋,甚至設置店面、高掛招牌,甚至僱用員工,國稅局就會相當注意這類情形,只要有人檢舉,都會嚴正徹查,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如果有投資客被檢舉查獲,將被要求補繳5%的營業稅之外,最重可加罰5倍罰鍰。
舉例而言,投資客1年內若賣出6間各5000萬房屋,總計3億元,未辦理營業登記而遭查獲;以房屋售價占總價的4成來計算,房屋售價約1億2000萬元,國稅局除了要求補繳5%的營業稅為600萬元,若最重加罰5倍,該投資客將被加罰3000萬元罰鍰,處罰可說相當嚴厲。
大法官6月29日也發布第700號解釋令: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未辦裡營業登記經查獲者,不得主張發票稅額可抵扣補稅,也不能主張扣減處罰,經常投資或買賣不動產投資的民眾應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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