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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 發表於 2015-8-11 21:51
我覺得這是稅捐單位過渡解讀的..是針對農舍而來的
他如何判斷這是營業行為?
如果我們住過了呢?
通常購買新品需繳營業稅,但賣二手品需繳營業稅嗎? 新品買賣不是己經繳過一次了嗎? 會不會有重覆繳營業稅的問題?
如果同一棟中古屋買賣了五次,政府就重覆收了五次營業稅 ,這問題還蠻大的!
舉個中古車買賣的例子,中古車行也有重覆5%繳營業稅的問題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 ... article&sid=446
個案分析:
本案經專家分析後認為課稅制度有瑕疵,中古車業者為逃稅常不開立發票,導致中古車買賣糾紛不斷,不僅不利於合法中古車行經營,對買賣中古車的消費者也無保障,長期如此將不利產業發展。
95年9月13日,經濟部中小企處邀集中古車商業者、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政部及法律專家學者等召開跨部會協調會,就法令不合理之處進行研商,尤其針對中古車重複課稅部分交換意見,會中獲得財政部賦稅署同意檢討改進,並擬於96年7月前提出修法案,解決中古車重複課稅問題。
96年11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15條之1」,明訂二手或中古機車與小汽車營業商的進項稅額公式,修正後新增條文重點為,營業商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依「【購入成本/(1+5%)】X 5%」的計算公式,計算出進項稅額。未來僅針對二手或中古機車、汽車商將二手或中古機車、汽車賣給消費者時的「加值部分」課徵營業稅,避免重複課稅情形。
排除中古車商買賣二手車時遭重複課稅之情形,讓中古車商可以少繳一點稅,不再將「一條牛剝兩次皮」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並可鼓勵合法之中古車行經營,亦提升對消費者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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