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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23 10:00 編輯
cylin60 發表於 2015-5-23 07:10
一、憲法上人民財產權的保障與法律明確保留原則
1、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
參考農委會: 農業發展條例子法規研修訂情形及其施行細則重點說明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416
] 參、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農地移轉規定之執行情形
] 農業發展條例配套法案修正之政策方向在「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
] 因此,農地買賣對人之資格限制上,已經刪除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所定: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
] 但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中,則明定耕地之移轉,必須合法使用始得辦理移轉登記之規定,
(農舍與農地不可分割, 也是要『落實農地農用』,
但重點是: 『合法使用農地及農舍』是否可藉由『承受人資格』判斷?
如果『合法使用農地』不需要藉由『農地承受人資格』來認定,
為什麼『合法使用農舍』, 卻要藉由『農舍承受人資格』來認定?)
] 同時,於本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則明列農業用地(包括耕地)作農業使用,
] 始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 在實務執行面,有關農地 (包含農舍) 之移轉,則涉及先由農業單位查核農地是否確供農業使用?
] 稅務單位核定是否可不課徵或免徵移轉、繼承及贈與之稅或該農地有否欠稅?
] 最後由地政單位審查是否可准予辦理該農地移轉登記?等三方面;
] 而查核農地是否確供農業使用,則又涉及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單位,
] 與農地上所興建之農舍及農業設施合法性認定之建管單位等有關單位權責。
] 因此,本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之授權,
] 並考慮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移轉限制及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稅賦優惠規定,
] 融合立法原旨,完成<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草案一種,
] 現正會銜內政部與財政部共同發布中。
] 在上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正式發布前,
] 為因應開放農地自由買賣之新情勢,
] 本會於本年 (89年) 2月15日即先行訂頒<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暫行處理原則>一種,
] 函送地方政府執行,以免農地移轉登記及稅賦減免之作業中斷而影響民眾權益。
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5條:
https://talis.coa.gov.tw/ALRIS/LawDetail.asp?tID=2012
] 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 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
農地 (包含農舍) 之移轉,必須合法使用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沒有『農用』, 就沒有『合法使用』, 就可拒絕辦理『移轉登記』.
但『沒有農用』, 可以由『承受人不具農民身份』來認定嗎? 這應該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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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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