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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7-5-19 21:03 編輯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 ... d=3764&cid=1003
推一個好物 有財產的人最好去登記
「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申請表(範例)
受理機關 市、縣 地政事務所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文編號
申請類別 □新申請 □資料變更 □終止服務
*申請人資料 姓名或名稱 統一編號
(僅供本服務作業使用) (簽章)
法定代理人 統一編號
(僅供本服務作業使用) (簽章)
*不動產所在之鄉鎮市區 (請自行填寫)
通知方式
(請勾選,可複選) □簡訊,國內手機號碼:
□電子郵件,電子郵件信箱:
本服務同意條款 □申請人已審閱明白並同意遵守本服務各項規定(詳見下方服務說明及免責聲明)。請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說明:
一、本服務限定為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於地政事務所轄區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書狀補給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系統自動依申請選擇方式通知(包含「收件」時通知、「異動完成」後通知,但義務人或權利人如有二人以上,囿於登記案件收件時,僅須登錄其中一位為代表,故收件時僅通知該登錄之人)。
二、臨櫃申請時,申請人應填寫本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可以向任一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如所有之土地或建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地政事務所管轄時,申請書請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並由其中任一地政事務所轉送其他管轄地政事務所受理。
四、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處理完成後,會以申請人選擇通知方式通知本服務已生效。
五、申請人於申請本項服務後,若通知方式、資料內容有變更,應再申請資料變更,以利本服務之通知。嗣後申請人如死亡,地政事務所得逕行終止本服務。
六、*為必填欄位,申請人統一編號僅供本項服務作業使用。
免責聲明:
一、本服務純屬便民措施,運用自動化系統發送登記案件訊息,內容僅供參考,若因系統異常無法順利通知,敬請見諒。本服務不影響登記之法律效力,如有登記案件之相關疑義,請逕洽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諮詢。
二、本服務之作業程序及項目若有異動,將公布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網頁,不另行通知。
三、本服務如因網路中斷或系統故障等現象,造成申請人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或其他損失等情形,對於申請人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損害,不負任何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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