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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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的一堆鳥事 花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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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
發表於 2017-1-19 09:49: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請大家要熟記自己祖先的名字
2)有機會就拿祖先的名字查一下財產清冊
3)如果有人去找你們  說有天上掉下來的錢
記得

先問什麼錢?
問地點
那個祖先的

然後別跟他簽任何東西..
(我再教你們查)


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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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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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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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
發表於 2017-1-19 13:09: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 發表於 2017-1-19 09:49
1)請大家要熟記自己祖先的名字
2)有機會就拿祖先的名字查一下財產清冊
3)如果有人去找你們  說有天上掉下 ...


不能忘本知道嗎

忘了根忘了本,有好處就不給你分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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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
發表於 2017-2-3 18:12: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能貌獄飢硐了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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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
發表於 2017-2-4 05:44: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恭喜貴縣縣長榮陞!
海明威→新民→阿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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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
發表於 2017-5-19 13:37: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7-5-19 21:03 編輯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 ... d=3764&cid=1003
推一個好物 有財產的人最好去登記


「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申請表(範例)
受理機關        市、縣               地政事務所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文編號       
申請類別        □新申請    □資料變更    □終止服務
*申請人資料        姓名或名稱                統一編號
(僅供本服務作業使用)                (簽章)
        法定代理人                統一編號
(僅供本服務作業使用)                (簽章)
*不動產所在之鄉鎮市區        (請自行填寫)
通知方式
(請勾選,可複選)        □簡訊,國內手機號碼:          
□電子郵件,電子郵件信箱:             
本服務同意條款        □申請人已審閱明白並同意遵守本服務各項規定(詳見下方服務說明及免責聲明)。請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說明:
一、本服務限定為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於地政事務所轄區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書狀補給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系統自動依申請選擇方式通知(包含「收件」時通知、「異動完成」後通知,但義務人或權利人如有二人以上,囿於登記案件收件時,僅須登錄其中一位為代表,故收件時僅通知該登錄之人)。
二、臨櫃申請時,申請人應填寫本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可以向任一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如所有之土地或建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地政事務所管轄時,申請書請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並由其中任一地政事務所轉送其他管轄地政事務所受理。
四、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處理完成後,會以申請人選擇通知方式通知本服務已生效。
五、申請人於申請本項服務後,若通知方式、資料內容有變更,應再申請資料變更,以利本服務之通知。嗣後申請人如死亡,地政事務所得逕行終止本服務。
六、*為必填欄位,申請人統一編號僅供本項服務作業使用。
免責聲明:
一、本服務純屬便民措施,運用自動化系統發送登記案件訊息,內容僅供參考,若因系統異常無法順利通知,敬請見諒。本服務不影響登記之法律效力,如有登記案件之相關疑義,請逕洽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諮詢。
二、本服務之作業程序及項目若有異動,將公布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網頁,不另行通知。
三、本服務如因網路中斷或系統故障等現象,造成申請人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或其他損失等情形,對於申請人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損害,不負任何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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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
發表於 2017-5-25 10:18: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2483847

作人要低調一點
和鄰居要保持距離一點

這個案子就是鄰居知道屋主是陳  所以硬逼他高價買地
他不從就檢舉  檢舉不成就暴料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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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
發表於 2017-7-21 21:56: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國稅局舉例說明,父親向第三人購置農地的總價為1千萬元,該農地的公告現值為6百萬元,因父親將農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依規定應按農地公告現值6百萬元課徵贈與稅;但是如果父親先將農業用地先行登記在自己名下,並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贈與子女,就得以享受農地免徵贈與稅的優惠。

國稅局提醒民眾,免課贈與稅的農地,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於別人,違反者國稅局將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http://times.hinet.net/mobile/news/2030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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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
發表於 2017-8-21 11:09: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修正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作業要點第四條:

原申請對象為農保戶及農會正會員之農民,106.08.15起修正申請對象為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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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21 13:08: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7-12-21 13:09 編輯

現在的官 都很會騙人
現在的人 也都很容易被騙

以前的縣長 是不容許農業設施管理辦法和興建農舍條例併行..
現在的縣長 是恢復併行而已.

弄的好像很大條似的
其實只要是主管機關"依法行政" 就沒有這種狗屁倒灶的事發生了
以前縣長搞的自己像一國國王一樣 法規在他眼裡比狗屁還不如
中華民國法律萬萬條 還不如他的一張嘴.
凡他不承認的法律就是不喜歡的法律
他全部都可以無視 無法無視者就是刁難

現在的代理縣長只是依法行政 大家搞的好像是德政一樣勒

農業設施管理辦法中原本就有可以申請農業設施到農地的40%上限的規定
蓋農舍原本跟農業設施就不互相衝突..
只是以前的縣長不讓你農舍和農業設施同時申請而已
才能達到他的臨路臨界的要求..這是他個人的鴨霸行為 並不可取
這種不遵守法律的父母官 只能說他的個人品德有問題
而不是他有什麼能力..
惡法也是法 你自己不守法 怎可以怪百姓不守法
現在代理縣長守法了 大家又來說他不守法了
這種生態 我看來就一整個怪
唉.............
台灣這個鬼島 我看快倒了


PS:如果你申請農舍不申請農業設施  也是等同臨路臨界  沒什麼差別 也沒什麼放寬..差在是否依法行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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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
發表於 2018-1-17 11:04: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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