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12-2
- 最後登錄
- 2024-11-24
- 在線時間
- 4601 小時
- 閱讀權限
- 90
- 積分
- 57891
- 帖子
- 9086
- 精華
- 0
- UID
- 1499
|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21-7-23 23:14 編輯
zsqwaxzx 發表於 2021-7-20 15:07
俊大 可以直接請他參考 財政部109年7月15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
去年財政部有頒布解釋函令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這是針對有貸款的被繼承人..
如果沒有貸款(私人不算) 或是 不是用被繼承人貸款的
繼承後出售 都會很慘的
那天有home友去問國稅局 國稅局回說
因為可以"扣掉貸款 所以不想修法" |
-
2
查看全部評分
-
|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