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kuohs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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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大家好!我是剛加入會員敝姓郭我想山上蓋屋請教各位前輩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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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6-10-23 10:16: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232坪如是單一筆,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坪(實際為99坪),高度為10.5m,總樓地板面積為15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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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6-10-23 12:09: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謝謝各位前輩提供.站長大人之前發表.日本新綠建築陶瓷外牆

這樣我就放心去看樣品屋.因我老婆想要1樓40坪左右2樓25至30坪那就沒問題了.另外站長大人之前發表.日本新綠建築陶瓷外牆寿命可至百年.長禾建材代理一坪包括基地工程.內部裝潢.6.5萬至7.5萬現在建材都很貴.這應可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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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6-10-23 12:41: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奶瓶所述的規定應該是最正確的:

「1,232坪如是單一筆,農舍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坪(實際為99坪),高度不得超過10.5m,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坪。」

每層樓標準通常是3m~3.3m的高度,所以大約也只能建三層樓高,或三樓半的高度,
若建到四層樓,就會有壓迫感,但若使用時下流行的「複合式夾層」設計,或許四層樓OK; :roll: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坪 --- 就是每層樓加起來總計面積。

所以我的記憶應該是正確的喔!! (除了只蓋一層樓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坪之外) :wink:
用心觀察一切,激發無限創意,發揮最大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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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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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6-10-23 13:14: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Vicky""
奶瓶所述的規定應該是最正確的:

「1,232坪如是單一筆,農舍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坪(實際為99坪),高度不得超過10.5m,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坪。」

每層樓標準通常是3m~3.3m的高度,所以大約也只能建三層樓高,或三樓半的高度,
若建到四層樓,就會有壓迫感,但若使用時下流行的「複合式夾層」設計,或許四層樓OK; :roll: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坪 --- 就是每層樓加起來總計面積。

所以我的記憶應該是正確的喔!! (除了只蓋一層樓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坪之外) :wink:


第七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個別興建的部份都一併適用嗎? 上述依據農舍興建管理辦法提及的!!並未明確在條文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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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6-10-24 10:23: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並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時,其建蔽率(含農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九條之一 農業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加油(氣)站、運動場館設施。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加油(氣)站,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規定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縣(市)政府得視農業區之發展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視其發展需要,調整第一項所定各項設施,並得依地方實際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增列經審查核准設置之其他必要設施。


第二十九條之二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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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0-25 09:04: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想很多人都跟我一樣,都以集村的為標準,因為最近我已找人代辦農舍申請,他所講的標準也是集村的標準,包括他之前的案子,包括審核都是以集村的為標準。

很多人都忽略這個..(第七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還是kevin看的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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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06-10-25 09:05: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 5 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ewtopic.php?p=12828#1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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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一般農地的規範,總結重點如下 :

■ 農舍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 → 約150坪
■ 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10% → 農地10% / 林地約 2%
■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
■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330平方公尺 → 約100坪 → 如果只蓋一層樓就不得超過100坪
■ 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 → 免建築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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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為都市農地,應依都市計畫法(市)施行細則的規範,如同Kevin提供的資料。
用心觀察一切,激發無限創意,發揮最大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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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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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06-10-25 09:17: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Vicky""
第 5 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ewtopic.php?p=12828#12828

-------------------------------------------------------------------------------------
總結重點如下 :

■ 農舍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 → 約150坪
■ 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10% → 農地10% / 林地約 2%
■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
■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330平方公尺 → 約100坪 → 如果只蓋一層樓就不得超過100坪
■ 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 → 免建築師簽證


這是根據那個辦法的第五條??
上文所提第七條,是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管理辦法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a-19.htm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 ... 24&pageno=1
同時,舉例在國家公園裡的農業用地,其規定就依不同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公告為主唷!!所以還要看你的土地坐落在什麼法律管轄範圍

VICKY姐所提法條,應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裡,此文是88年修定,而上面農舍辦法最後修定是94年
在該辦法第四條,有上述說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amp;Fcode=D0070009
所以在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又有不同的依據法源吧?? 台灣法律真是~~~~
另,該條文並未有農地,林地的區別(農地10% / 林地約 2%),我又不知此法源依據何在?可否請VICKY姐釋疑,依據農業用地的認定,地目田旱林等都可以認定為農業用地,這個在農委會簡報裡有提到,我有放在土地法令討論版裡,真正影響農舍建照申請的,在使用地類別,即你土地被認定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上!! 事實上,目前地目是可以癈除了!!我就問過我代書,如果我不爽那地目"溜"(觀音農舍),我是可以申請癈掉它!!

另外找到上回未編定使用地時在山坡地範圍內的,用地認定的法源,原來我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裡看過以下這條
第    7    條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
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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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0-25 11:34: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K Sir.
所以在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又有不同的依據法源吧??
個人認知供參,錯了別打我
1.看基地位處何種計劃地區,有不同法規,分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分北高台省),韭實施都市計劃地區(亦稱區域計劃地區),特別管制區.
2各地方政府再依建築法-->xxxx細則或辦法---->訂xx縣市建築管理規則
3.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法律授權另訂特別規定,如軍事.水保.坡地,防洪....等相關建築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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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0-25 11:44: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台灣的法令非常複雜,
seesun 是有實戰經驗的三峽農舍屋主,之前拜訪過他,
從自己申請建照 → 監造農舍興建 → 執照核發,
一切全靠自己去申辦繁瑣的官方程序,值得敬佩!!  
所以他的興建農舍經驗是非常值得2Home網友參考的: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ewthread.php?tid=566&start=30

seesun 提供的第五條法令基本上是指一般農地,而非都市用農地。 :roll:
用心觀察一切,激發無限創意,發揮最大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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