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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Vicky""
第 5 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ewtopic.php?p=12828#1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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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重點如下 :
■ 農舍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 → 約150坪
■ 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10% → 農地10% / 林地約 2%
■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
■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330平方公尺 → 約100坪 → 如果只蓋一層樓就不得超過100坪
■ 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 → 免建築師簽證
這是根據那個辦法的第五條??
上文所提第七條,是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管理辦法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a-19.htm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 ... 24&pageno=1
同時,舉例在國家公園裡的農業用地,其規定就依不同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公告為主唷!!所以還要看你的土地坐落在什麼法律管轄範圍
VICKY姐所提法條,應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裡,此文是88年修定,而上面農舍辦法最後修定是94年
在該辦法第四條,有上述說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amp;Fcode=D0070009
所以在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又有不同的依據法源吧?? 台灣法律真是~~~~
另,該條文並未有農地,林地的區別(農地10% / 林地約 2%),我又不知此法源依據何在?可否請VICKY姐釋疑,依據農業用地的認定,地目田旱林等都可以認定為農業用地,這個在農委會簡報裡有提到,我有放在土地法令討論版裡,真正影響農舍建照申請的,在使用地類別,即你土地被認定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上!! 事實上,目前地目是可以癈除了!!我就問過我代書,如果我不爽那地目"溜"(觀音農舍),我是可以申請癈掉它!!
另外找到上回未編定使用地時在山坡地範圍內的,用地認定的法源,原來我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裡看過以下這條
第 7 條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
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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