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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農舍的農民資格之違憲有多少?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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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2-2-10 23:15: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0# cylin60


shampoo想爭的是..憲法賦予人民財產利用權
他在另一篇文章提到   全世界的農地都可以蓋房子
又  憲法賦予人民對財產有充份使用的權利

第 十五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二條是他的主題..就我的理解是說  除了23條中有必要的事件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第15條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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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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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2-2-11 00:09: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根據農發條例第18條第四項規定,內政部公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行政辦法)是農發條例第18條第四項(母法是法律)授權的規定,就法律形式而言,尚難直接認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ylin60 發表於 2012-2-10 23:07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興建農舍辦法為行政命令, 非法律也; 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既然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何以行政命令限制之?!

大法官會議如此解釋: 任何侵犯或剝奪人民憲法權利的政府行為, 都必須以法律定之, 也就是不可以行政命令侵犯人民的憲法權利.  除非母法有明確授權!

平等權, 比例原則, 必要原則, 財產權, 工作權, 生存權等等, 都是人民的憲法權利!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條文並沒有論及0.25公頃或50萬非農收入或夫妻已有住房, 這些限制都是內政部之子法自作主張的, 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授權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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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2-2-11 00:16: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1# 阿俊

侵害人民憲法權利的要件:
一. 所欲謀求的公共利益必須遠遠大於人民的損害
二. 人民的損害必須有所救濟
三. 必須直接以法律定之, 或以法律明確授權行政命令定之.
四. 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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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2-2-11 00:22: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條文並沒有論及0.25公頃或50萬非農收入或夫妻已有住房, 這些限制都是內政部之子法自作主張的, 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授權明確性.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1 00:09


機關就在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授權明確性?
若母法授權明確, 被告為農委會, 法條為《農業發展條例
否則, 被告為內政部, 法條為《興建農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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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2-2-11 00:24: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機關就在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授權明確性?
若母法授權明確, 被告為農委會, 法條為《農業發展條例》
否則, 被告為內政部, 法條為《興建農舍辦法》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1 00:22


我的作法, 就是
內政部先位被告
再以農委會備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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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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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2-2-11 08:37: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委會有下一條行政解釋令..詳細內容我不太記得..大約是

老農的土地被徵收  但農發條例中規定 老農可以在一年內"重購:..
但農委會擴大解釋為  須為一年內重購土地+申請建照完成
就有人民去打行政訴訟了  這是昨天承辦人員透露出來的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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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2-2-11 09:22: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老農的土地被徵收  但農發條例中規定 老農可以在一年內"重購:..
但農委會擴大解釋為  須為一年內重購土地+申請建照完成
就有人民去打行政訴訟了  這是昨天承辦人員透露出來的
阿俊 發表於 2012-2-11 08:37


限期重購屬於後續的行政救濟, 如此限期固然不合理,
例如, 台北市的農地被徵收了, 可能等它一百年也等不到有人要賣農地.
既然重購權可轉賣, 價值數十萬, 所以就給予限期使用, 但仍然轉賣得如火如荼, 似乎如此限期並無作用.

徵收農地 ---------->  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
限期重購 ---------->  行政救濟的作為
對於限期重購這個行政救濟, 進行違憲訴訟, 應該是沒有道理.


但是, 如果因不可抗拒之原因而無法於限期內重購與申請建照,
便以請願和訴願追求進一步的行政救濟, 是可以的.
甚至, 訴願失敗而進行訴訟, 也行.

如此訴訟不但與違憲無關, 且若官方無責, 一般的行政訴訟恐怕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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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2-2-11 09:31: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就以男孩服兵役為例;

侵害人民憲法權利的要件:
一. 所欲謀求的公共利益必須遠遠大於人民的損害 (捍衛國家)
二. 人民的損害必須有所救濟 (供應食衣住行與零用錢)
三. 必須直接以法律定之, 或以法律明確授權行政命令定之.  (以兵役法定之)
四. 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只有兩三年)與必要原則 (男人上戰場), 還有平等權(除了少數特權, 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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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2-2-11 09:38: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台灣已經民主憲政非常久,
人民對於貪污腐敗可以視以為常, 而不計較.

對政府的最低要求, 就是法令不得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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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2-2-13 00:15: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省省吧,你鐵定是徒勞無功!
土地政策是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所以必需限制之,你頂多是爭取是否能放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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