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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rliang
以下是去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首長信箱對民眾的回答:
一、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個別農舍,係協助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及兼具居住需要之構造物,與一般住宅性質不同,為避免投機炒作農地或零星濫建農舍,而有條件允許農地興建農舍,以達整體規劃農舍興建之政策目的,爰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授權由內政部會同本會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資規範。
二、前開辦法規定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並應滿2年者始得申請興建,係為確保該農舍係為配合在農業用地上從事農業活動所需而興建之政策目的。
三、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乃考量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前提下興建,為確保農業經營之合理與效率,規範起造人應與坐落農業用地同一人,其立法意旨明確。
...............................................
這個部份我想還是只能自行解決,
在立法意旨明確情況,機關部門大概不會自找麻煩.
提供一個建議;在人生地不熟的情況找找村里長幫忙,一回生二回熟有機會的.
我搬了二次,第一次是朋友幫忙,第二次是農會選舉又搬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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