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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鹽水鯛""
[quote]post by ""wugenfen""
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這個例子就看的出來,都有買賣錢也收了,為什麼法官不判買賣成立去補過戶就好了.
依法理,不溯既往是民刑立法的基本精神.既成道路日後的認定竟然可以推翻早先買賣時的私地狀態,而且可以毀約並且據以索賠,是相當不可思議的說法.台灣的法院再爛也不可能爛到做成那樣的判決.所以內幕恐非如此表相.
有一自稱早年營長退下來的人,十年前到獅潭買地,明知地主因車禍賠償而飢不擇食,竟然在訂約後變卦,要求賣方加註:賣方部份所賣的佔耕地(*),如政府日後依法收回,賣方應依原價計息退款.....而地主竟然以永不可能的思維要同意,是老友k君從中作梗才迫使買方退讓......如果賣地者碰到如此狡詐的買方當然就死定了.
*註:山林地大都屬國家的,早期不乏人民私自開墾後,再經由政府以先放租後放領的方式,承認既成事實;但對超過坡度的仍堅持國有,不放租或放領.由於早已為人民所開墾耕作,而且大都毗鄰私地,雖無所有權,但鄉民都能互相尊重彼此的佔耕權.而相安無事.
如果有出售私有地,大都會連具有佔耕權的國有地或”贈送”或低價出讓.因為事實已不可能放領,但政府也不致苛刻到近乎擾民,所以國有雖國有,私用照樣私用.
因此買山林地,要問清楚:放眼所看到的地,私有的在哪裡有多少,佔耕的又在哪裡有多少.不要乍看之下,就被既廣且大的面積樂昏了頭 ,而大喊便宜,因為地主手指的和口中所說的”都是我的”只是他數十年的習慣用語.真正的”都是我的”,還得以登記簿為準.
私有地有權狀有地籍圖可移交,佔耕地只能要求出具有佔耕地毗鄰地主認同的証明書---此証明書不在對抗任何一方,謹是稍微表示日後如政策改變,你有較優先的承租和承領權而已.但最大的功能在於:毗鄰的地主藉此表示尊重你的佔耕權---他不會越界.[/quote]
鹽水鯛大大您說的很有道理,但確定賣的是私有地,看過我家權狀推論!所以是被設計成份居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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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夢踏實•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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