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all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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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來探討這封信會得到甚麼回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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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2-11-23 19:19: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9# all600
家人有塊道路地,一坪公告現值就一百多萬,老人家沒有所得,根本無法抵所得稅,而且因這樣不能申請老人年金,要賣只能賣給那些專門收購公司,出價只有10%!(一個月大概就會收到五六封以上的來函,這到底 ...
wurinrin 發表於 2012-11-23 19:12

退一步想想,有總比沒有好,心就開了。
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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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2-11-23 19:56: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all600 於 2012-11-23 20:01 編輯
12# 陳青
名下數百萬財產被政府無償占用,請問好在哪裡?
講難聽一點,請您將心比心!
wurinrin 發表於 2012-11-23 19:30

別急別急!! 該有的跑不掉,不該有的強不來!! 如果本身無福消受,就留給下一代了!!
本人名下上千萬也和您一樣,現在正努力力求解套中,希望有相同狀況的網友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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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2-11-24 07:52: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9# all600
家人有塊道路地,一坪公告現值就一百多萬,老人家沒有所得,根本無法抵所得稅,而且因這樣不能申請老人年金,要賣只能賣給那些專門收購公司,出價只有10%!(一個月大概就會收到五六封以上的來函,這到底 ...
wurinrin 發表於 2012-11-23 19:12


政府的非公用土地應該很多~
許多卻閒置著~

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也很多~
不徵收又不辦理交換~
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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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2-11-24 08:11: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退一步想想,有總比沒有好,心就開了。
陳青 發表於 2012-11-23 19:19


板大您好:
有總比沒有好~對於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來說是這樣~
但對於原本屬於自己的土地被畫成公設保留地而限制使用或開發~
情況就不一樣了~
土地價值變低~
最多也只能申請蓋臨時建築~還要自行負責拆除~
利用時要還繳地價稅~

聚集有相同情況的人~
團結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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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2-11-24 21:08: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保護區 的地主   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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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2-11-24 21:16: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們家也有道路用地,政府不予補償。
如果心生不滿,只有自己心理煎熬受傷害。
我想:好吧!政府說沒有經費,不給我們補償,道路就讓給大家走吧!轉個念頭,心裡就很歡喜了∼∼
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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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2-11-25 10:04: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2-11-25 10:09 編輯

想請教另一個問題~
沒有在利用或管理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雜草叢生~
如果有人檢舉~
那是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要負擔清理~還是地方政府~

對於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來說~
        土地不徵收~
        又被限制用途(如蓋房子 )~
        卻要負責管理清除雜草~
        似乎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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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2-11-30 19:29: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 樓的問題得到的答覆如下:  請有興趣的人來發表一點意見!!
先生您好:    您於101年11月22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待取得問題1事,茲答復如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按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之,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係屬地方政府之權責。
    為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本部前擬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方案」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由各縣(市)政府依該處理方案之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整體開發、容積移轉、公私有土地交換,推動都市更新、獎勵投資等多元化自償性處理方式辦理。
    至關於您來函詢問「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抵稅地不能列入交換標的乙節,查前經本部營建署前以營署都字第1012920236號函請臺中市政府妥處,並經臺中市政府101年9月4日中市都計字第1010123420函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供相關意見,俾回復您的疑問。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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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2-11-30 20:59: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您就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供相關意見,意見出籠後,看看意見內容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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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2-11-30 23:03: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您就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供相關意見,意見出籠後,看看意見內容再說吧!
陳青 發表於 2012-11-30 20:59


經向臺中市政府反應:  營署都字第1012920236號函的問題未見答覆
得到的答覆內容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的來信本府都市發展局業已收悉,完善之都市環境,須要全體市民共同創造,感謝您對市政之關心,有關您反映「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相關問題乙案,本府都市發展局處理情形如下:
有關上開問題經詢問本市公有地管理機關財政局,目前該局經管之抵稅土地目前均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爰本市未曾有徵求抵稅主管機關同意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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