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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hohohuang 於 2012-12-16 01:11 編輯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管、地政、都計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 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 許可。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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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農業用地未依規定使用(譬如未維持作農業使用),我想不出有什麼許可可以讓政府廢止
難不成是要廢止農舍「使用執照」嗎?
若是
首先農舍本身即受本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並沒無法可管
其次農地部份的違規卻可連坐到農舍去這沒有道理
更何況廢止許可是件大事,卻寫的不清不楚,太離譜了點吧
完全沒有條件,那若農地一角作物沒有種滿或是雜草長太高是不是也能廢止許可?
再多想一想
同樣的農地違規
有農舍的可以廢止許可
沒農舍的沒有許可可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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