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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5-1-11 14:53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10 18:19
既然前手的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國賠很難勝訴,不建議再上訴了。
建議儘快向前手請求減價或解約。
..................................謝謝~~但還是覺得判決怪怪的~請教您的看法~~~感恩~~~~
地院判決說: 登記錯誤後經買賣多次~就是造成多人損害~
基於賠償只有一次~所有才有登記錯誤後的第一手有損害~
如果按判決的意思:
假設A地於民國49年登記錯誤為40㎡,直到民國100年始由甲君依權狀登載面積40㎡並按市價 1萬元/㎡購得, 隔年再依權狀登載面積40㎡並按市價 1萬元/㎡售予乙君,A地於民國102年更正登記為26㎡。若依據上述原審判決的邏輯,甲君購入與售出A地的價金均為40萬元,卻還可以請求國家賠償14萬元(按更正登記後減少之權狀面積14㎡ * 1萬元/㎡),產生不合理之結果;而真正因「更正登記而有權狀面積減損事實」之乙君卻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實在不公平。
個人覺得地院的判決~~~怪怪ㄉ
首先: 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以前不管移轉幾手~都是按登載錯誤的面積購入與售出~無有損害~
即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也就是登記之未來推定力~結果是產生「誠信原則」
還有: 前手也是數十年前信賴登載不實的權狀面積購入土地又售出~
對地政的請求權消滅~又要被後手求償~怎無誠信原則之保護?
第二手(我)有因登記錯誤而受損害~怎無求償權?~亦無誠信原則之保護?
下面也是一則登記錯誤申請國賠的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
「…係職司土地登記之上訴人任令錯誤延續30年,致被上訴人不知行使權利等語,應屬有據。原審因上訴人之行為,妨礙被上訴人行使權利,終至其請求權罹於時效,而認上訴人為時效之抗辯,違背誠信原則,於法並無不合。」,可供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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