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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kc94569456 於 2013-6-13 13:34 編輯
有證照不代表會了解其功能和權限
而是你有從事這樣的工作才會了解
事情的起因是 我們想換單相3線式的用電
剛好 抄錶員來抄錶,我們就問他
他說自己去台電申請就好 不用錢
所以我就請一天假開車 大老遠 跑去申請
結果 只有一句話 請電器承裝業來申請
我想了解其它問題,他都懶得理我 補一句 講你也不懂,說抄錶的是外包的 他也不懂
如果是你!你會如何想
我不相信 有水電相關的証照 就對 所有相關業務都熟 ,是有承辦過的才熟吧!
証照考來,很多只是備而不用,不可能對業務會熟
今天去查了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
分享給網友 其實 就是因為資訊不了解 才會被某些水電 瞞天開價(我不是說我們找的這
位),我只想問清楚而以 台電卻不想多說,其實說穿了 台電只有一家 才會這樣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
第 二 條(服務項目)
乙方(台電)提供甲方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新設、增設用電:
(一)新設:未用電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廢止用電之場所申請重新
用電,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約定期限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二)增設:已供電之用電場所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併戶:已供電之不同用電場所申請合併為1 戶用電。
(四)分戶:用電場所劃出一部分用電範圍申請另外單獨設戶供電。
(五)復電:經停電、終止契約或申請暫停用電之用電場所,於2 年內申請恢復
用電。
第 三 條(申請手續及方式)
甲方申請各項用電事項,須分別填具申請事項登記單,格式由乙方置備,送交所在
地乙方之營業處所。
申請用電事項,甲方除得依前項規定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外,並得以網際網路、電
話、傳真及郵遞方式辦理。
甲方如申請新設或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1,000瓩,或建築總面積達10,000平方
公尺者,須事先提出新增設用電計畫書,經乙方檢討供電引接方式後辦理。
我申請的容量、面積沒有那麼大
第 七 條(屋內線設計資料之審查)
甲方申請新設、增設或變更用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將屋內線設計資料送經
乙方審查通過後興工:
一、契約容量在100 瓩以上。
二、設置配電場所。
三、市(商)場或大樓等設備容量在100 瓩以上,甲方申請以低壓供電或分戶裝表
供電。
四、六層以上新建築物之新設用電。
從第七條可知 我申請的跟本 不需要屋內線設計資料之審查
第 八 條(電度表)
用電計量所需之電度表由乙方置備,甲方應提供適當場所及預置接線箱,供乙方裝
設電度表,甲方不得任意毀損、拆遷、移動或更換電度表及其封印,如有異動必要,
需經申請並由乙方認可及施工。
從第八條可知 電表是台電要出的
第 九 條(用電安全)
為維護用電安全,甲方用電設備除應自行委託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電器承裝
業,按經濟部發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代為裝置
外,並應按下列注意事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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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轉供電流至原供電範圍外。
二、用電設備未經乙方檢驗合格前,不得擅自接電。
三、用電最高需量不得超過契約容量。
四、用電設備如經乙方檢驗有不良情形並通知須改修者,在改修妥並經檢驗合格前,
不良部分應暫停使用。
五、用電器具、器材設備應採用經政府認可之合格產品,並應按其標示或說明書使
用及維護。
從第九條 得知 只有用電設備才需要 電器承裝業
從這份合約書來看 從來都沒有需要電器承裝業才能申請的規定
台電公佈的 受理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新設用電處理須知
所以只要請電器承裝業 裝單相3線的開關箱,接一條220V的插座,畫個圖 ,填竣工單
自己就能申請了
板上有一些人回覆的資訊 並不正確,您真的了解才來回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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