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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ERIC1050 於 2014-2-27 16:43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4-2-25 18:31
1.更正編定為甲建 可以拿75年的文件去地政事務所問,因為每縣市編定公告的年份不太一樣,要看你的是在公 ...
謝謝yuank 的熱心回覆
今天去地政查了,確認可以變更為甲建了!建物面積30坪*1.4倍法定空間,可變更43坪
不知扣掉變更部分,是否能有老農資格?剩下的農地還能蓋10分之一農舍嗎?
如依農發條例16條第七項解讀執行土地政策依法可以變更,可行嗎?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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