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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cottage""
哇~~這個解釋函讀起來真是繞口,請問這份是目前的依據嗎?。。。 :shock:
[quote/]◆ 解釋函編號 : 88-10 [/quote]
主旨 : 有關「宜蘭縣礁溪鄉玉石自辦市地重劃工程」水土保持完工後,於區內申請開發集合住宅,涉及水土保持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
1. 復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 貴府95年5月10日府農保字第0950058624號函。
2. 本案因尚涉及事實認定,請 貴府先確認申請開發集合住宅之區位,需符合原土地重劃工程之內容後,再依下列原則研處:(一)據來函指稱,旨揭土地重劃工程業已申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並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在案,現於該土地重劃範圍內申請開發集合住宅,如經 貴府現場勘察認定係非屬擅自開挖整地所造成之平坦地者,則有本會88年2月11日(88)農林字第88103429號函說明二後段之適用。(二)再者,本案如屬單純建築行為,亦即僅涉及建築物挖掘基礎(或地下室)、建築物基礎(或地下室)開挖所施作之擋土安全措施、擋土設施與建築物合體連結等之建築行為,則亦有本會89年8月17日(89)農林字第890142446號函之適用;否則,仍需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至於建築物地下室之上方留設5米寬基地通道部分,是否屬於建築行為,請逕洽建築主管機關認定。
3. 又建築物基地面積應認定為「基地面積」或「建築面積」一節,請參照本會95年4月24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28號函之意旨及95年5月1日修正通過之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款第6目之規定。
正本 : 宜蘭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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