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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農舍能否改建?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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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8 19:13: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nhkvnhkv 發表於 2014-12-28 18:45
所以若現在購入農地400坪,上有20坪的平房農舍,就不能再增建了嗎?
…還是可以,有人有實際申請過嗎?

不可以..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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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4-12-28 19:15: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 發表於 2014-12-28 19:13
不可以..

瞭解 。感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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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4-12-28 19:18: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 發表於 2014-12-28 19:13
不可以..

再問一下,若取得鄰地四百坪,再合併…
應該就能增建了吧@@

其實這樣基本上就能興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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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4-12-28 21:30: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4-12-28 21:44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4-4-20 11:12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去年的修正,可參見下列連結的法條、新聞。
修法是避免前手興建農舍出售,後手買進 ...

哇   回覆到舊文章去了..


但是補一下解釋好了

也就是說  農地  一旦經過"過戶"的行為後  就視為新農了(這個不用解釋了  宜蘭一堆小農舍屋主已去陳情很多次了)
唯一..就是面積要增購到大於0.25公頃以上...
但是  並沒有說  如果面積符合後  不能"馬上"申請增建   已經有人完成增建了  當然是買了毗鄰地主的地來湊足0.25公頃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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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4-12-28 22:46: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nhkvnhkv 發表於 2014-12-28 19:18
再問一下,若取得鄰地四百坪,再合併…
應該就能增建了吧@@

農舍過戶及增建問題

有人問了農委會了  你看一下解答吧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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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4-12-28 22:58: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 發表於 2014-12-28 22:46
農舍過戶及增建問題

有人問了農委會了  你看一下解答吧

感謝大大回應

其實我也是看到同一個網頁啦,只是實務上想說是不是還有一絲絲的機會…答案…果然沒有。

另,這個首長信箱!感覺很中肯,以後什問題也來寫信給首長信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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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4-12-28 23:00: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nhkvnhkv 發表於 2014-12-28 22:58
感謝大大回應

其實我也是看到同一個網頁啦,只是實務上想說是不是還有一絲絲的機會…答案…果然沒有。 ...

那賣方是原起造人嗎?
如果是的話 請他配合一下..
如果不是  而你硬要買..
你只有在屋後再申請一間資材室而已..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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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4-12-28 23:07: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 發表於 2014-12-28 23:00
那賣方是原起造人嗎?
如果是的話 請他配合一下..
如果不是  而你硬要買..

賣方就算不是原起造人,如果取得地的時間比101 年12 月14 日早,其實也能再增…
只是他沒有入籍二年什的,沒興建農舍資格核定文件,所以就沒了…

http://www.miaoland.idv.bz/doc/farmhouse01.htm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6 條補救措施規定之適用對象及非屬該條規定適用對象者應如何適用新舊法規疑義,經討論結論如下:

(一)本辦法第16 條補救措施規定之適用對象,係指於本辦法101 年12 月14 日預告前已取得興建農舍資格核定文件者,無論是否涉及本辦法第5 條之禁止事項,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得適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102 年7 月3 日修正生效前,已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案件,其新、舊規定適用原則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 條規定辦理,即原則上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申請人且申請案件未涉及本辦法第5 條禁止興建農舍之情形者,得按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102 年7 月3 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農舍興建資格核定文件並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得按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如有申請變更設計之情形,應回歸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102 年7 月3 日修正生效後,如有變更起造人之情形,無論屬本辦法修正前、後申請或核定之案件,應依本辦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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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9 07:59: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nhkvnhkv 發表於 2014-12-28 23:07
賣方就算不是原起造人,如果取得地的時間比101 年12 月14 日早,其實也能再增…
只是他沒有入籍二年什的 ...

這個只限定說  在生效前你有"送件"進去  才能符合舊法的規定
所以 很多人在當初不管證件齊不齊  都先丟進去  等承辦單位要求補件時  又可以拖時間了
這是一個救助條款而已  在現在來說  都沒有用了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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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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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6 22:34: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 發表於 2014-12-28 22:46
農舍過戶及增建問題

有人問了農委會了  你看一下解答吧


這文章回答寫的還蠻奇怪的..... 這89年前興建的老農舍,是否適用舊法...非起造人,可以申請增建.....因對方在第三條寫 爰台端申請農舍增建,應符合上開規定...到底是准還是不准啊!

http://www.swcb.gov.tw/class2/in ... &m1=9&m2=53

潘君:您好!
您103年3月10日致本局首長信箱郵件,所提「農舍過戶及增建問題」事宜,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以89年1月28日後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所定各項資格要件,請參照附件條文。

二、次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略以「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 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2條第1項資格」,合先敘明。

三、爰台端申請農舍增建,應符合上開規定。
自律來自道德,請大家發言時互相尊重理性討論,避免使用情緒化的字眼!請響應桃花源無政治,並多體諒站務維護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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