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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這種貨櫃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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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7 14:09: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my_home 於 2014-7-7 14:22 編輯

再次強調 " 建築法 "

第4條 :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  定著   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移動貨櫃住宅 是 " 放置 " 在 土地上 , 而非 " 定著 " 在土地 ~~ 所以"移動式貨櫃屋 " 並非 " 建築物 " ,
既然是非建築物 , 所以-------->" 移動式貨櫃屋 就不是 違章建築物 "

" 在無有影響公共安全下 , 公部門是不能介入與過問 !!!!





然 " 無固定基礎 " 字面引用來自於 " 農業發展條例 "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之「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 -------------------




以上是小弟一點點的淺見 , 若有疏失尚請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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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7 14:29: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hi0525 於 2014-7-7 14:38 編輯
my_home 發表於 2014-7-7 14:09
再次強調 " 建築法 "

第4條 :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  定著   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


我完全贊同my_home所說明的論點。

建地與農地用途不同,自然會有差異。農地本應農用天經地義。建地"非農用",上面放置各種雜物(包含有無開窗貨櫃),
自然沒有爭議,就好像我放一塊磚頭在建地上,有何問題?

問題在於"建地"放"貨櫃",然後有人住在裡面,這"貨櫃"就變成"住宅"了,自然衍生逃漏稅等問題,在裡面拉屎等也衍生出廢水處理是否合法等議題。

簡單的說,我個人見解依然是,要玩貨櫃屋+住人,在中華民國法律無法可明確管理之下,低調低調就是。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官要找你麻煩還怕找不到法規搞你嗎??(許多事件政府的態度不就是如此?A法沒法處理,再找B法搞你)

低調...低調....不然就是去找立法委員推動修法。但機會不大啦,立法委員會去搞有$$$$$$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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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7 16:17: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最後一次告訴大家,設置貨櫃屋是違章建築,自求多福吧!!

擅自設置貨櫃屋 小心被視同違章建築處理

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一起訴願決定,駁回某民眾對於都市發展局認定其設置貨櫃屋係屬違建而予罰鍰並強制拆除處分所提起的訴願。

本案緣於某民眾經人檢舉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於本市大安區某地址1樓斜對面空地及路面上設置乙層高約2.5公尺、面積約14平方公尺之貨櫃屋,都市發展局乃派員勘查、拍照並張貼公示於貨櫃屋,通知違建所有人應予拆除,該違建所有人不服,乃以該貨櫃屋於75年已放置該區,不屬新違建為由,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訴願會指出,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而所謂「定著」,參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對民法第66條第1項所稱「定著物」定義之意旨,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且不易移動其所在而言。又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內政部79年10月26日臺內營字第00842559號函釋規定,有關土地上放置貨櫃供作居住、休憩、辦公等用途,經確認其貨櫃有代替房屋使用之事實,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故本件該違建所有人既經原處分機關查認未經申請核准,於本市大安區某地址1樓斜對面設置乙層高約2.5公尺、面積約14平方公尺,有開窗而代替房屋使用之貨櫃屋;系爭貨櫃屋體積龐大,具有非以大型動力機械機具,不足以移動之特性,應足認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第1款規定。至於該違建所有人主張貨櫃屋於民國75年已放置該區,不屬新違建部分,經查民國84年4月航測圖,系爭地址並無貨櫃屋顯影,是案內貨櫃屋實屬民國84年以後設置之違建。本件違建所有人訴願理由與都市發展局所提供的事實證據不符,又沒有具體舉證,所以無法作成對其有利之認定,故將訴願駁回。

訴願會提醒民眾,如擬於土地上設置有開窗而代替房屋使用之貨櫃屋,務必依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以免被主管機關查獲後視同違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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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7 16:25: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 27993&mp=124011

附上上面資料來源

我到是很有興趣,這所謂"務必依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 有沒有人可以去問問看,如何"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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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8 01:27: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各位大大的指導 反正不管怎麼樣 弄貨櫃屋還是低調再低調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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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8 14:10: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my_home 於 2014-7-9 09:33 編輯

第 66 條 (物之意義(一)-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故 " 民法 " 上之不動產計有:

1.土地:人力所能支配之地表及其一定範圍內之上空與地下。

2.定著物: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 " 密切 " 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釋字第九十三號)

依此解釋,定著物之主要特徵如下:

  (1)須非土地之構成部分:定著物為獨立於土地之外之不動產,故土地之構成部分,非土地之定著物。

  (2)須繼續附著於土地:如僅暫時附著於土地者,例如臨時搭建之工寮、售票亭、樣品屋等,均非定著物

  (3)須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亦即具有獨立使用價值。很多 " 動產 " 與 " 不動產 " 均具有獨立使用價值

  (4)須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雖繼續附著於土地,但如容易移動其所在,例如活動房屋,則非定著物

3.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六六條二項)。所稱不動產,指土地而言。

例如土地上種植林木等出產物,尚未分離前仍屬於土地之一部分,無獨立之所有權。


如果放置在土地上的 " 貨櫃 " 或 " 貨櫃屋 " 被扭曲成 ------>  " 不動產 " 那豈不是天下大亂 !!!


法令的解釋 , 原本很單純 !! 但若遇到 " 它 X X X 官員 " 就是有理也說不清 ~!!
甚至扭曲解釋 ~~ 只能眼睜睜吃悶虧 ~~

訴願會通常是 " 官官相護 " 的 " 公正第三方 " 嗎 ???
" 訴願 " ~~ 當老百姓提起訴願 , 就是註定 " 失敗 " , 除非跟它耗到 " 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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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14 16:53: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my_home 於 2014-7-14 17:01 編輯

低調或許是必須 , 但 " 認知 " 與 " 抗辯 " 也可以是一種手段

法律或許很繁雜 ~但也很單純 ~~ 但或許自己也可下番工夫 ~ 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

當 " 公部門 " 硬ㄠ ~ 甚至 " 搬弄法條 " 乃至於 " 斷章取義 " , 難道老百姓就沒輒 ???

我是持樂觀態度 !!

" 老百姓 " 對抗 " 公部門 " 為了自身權益 , 打到 高等法院 " 上訴 " 成功 !!

------->最高法院民事99年度台上字第892號裁判<-------

裡面對於 " 無固定基礎 " 有精闢的解析 ~~

法律對於 " 老百姓 "

" 有法律規定的絕對不能做 , 沒規定的一定可以做 "

法律對於 " 公務員 "

" 有法律規定的才能准許做 , 沒規定的一定不能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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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3 08:44: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my_home 發表於 2014-7-7 11:43
大家好像把 " 違建 " 和 " 農地非農用 " 搞混了 , 因為這是 2 個不相同單位的權責 !!

" 放置無固定基礎 ...

看過講得最清楚的就是大大這篇了,謝謝大大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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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01:22: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真的是長知識了

筆記!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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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09:33: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my_home 發表於 2014-7-8 14:10
第 66 條 (物之意義(一)-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好意思,純討論。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6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其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這是立法解釋。
所以未與不動產分離的樹木為土地(不動產)之構成部分,這是沒問題的。
也是法條的當然解釋。
但我們不會直接說樹木就是不動產,對吧?
也不是樹木當然就是不動產的一部份,在邏輯上
A則B,並不能推論B則A
所以定著物的前提,是什麼東西是定著物?才能定義為不動產,而不是不動產才是定著物。
貨櫃屋體積龐大,搬移困難,其上下水道系統似與土地連結。
一般廟宇也可以整個裝置滑輪後移動,
整個科技發展已經很難說什麼是密切什麼不密切了。
貨櫃屋也不用繳稅,也無庸消防檢查,但實際上對於居住環境及安全實際上有影響。
應該還是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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