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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4-8-25 11:58 編輯
版主的土地因為已被事先過戶了 而房子漏掉了..
就必須再次取得農 業證明來舉證 本案確實為農用..只是因為當初漏辦了過戶 現在補辦 即可
瞭解.
如此衍生二個問題.
土地已過戶,辦理農證是以現任地主或是前任地主名義?
代書所說"農業設施為申請人專屬使用無法過戶轉移"似有迴避自己未盡事宜的錯誤.
我想到卓蘭一位朋友家族一筆土地耕做了40幾年,且各自權利範圍也非常清楚,分割成5筆農地一筆丙建.
因早年老人家不識字,代書不知如何辦理,分割未按範圍分割,移轉贈與亦未按權利面積範圍位置.
兄弟各拿一張 權狀 ,結果要買賣時,可想事情大條複雜了!
又其中一位在以為自己的範圍邊邊位置蓋了一間工寮,鑑界後發現蓋在叔伯的土地上...........自此家族大家臉都綠了!
版主這項問題應有方式解決.
歷史背景有時出錯未發現未處理會讓往後複雜化.
十幾二十年後,有位年輕人莫名發覺繼承一棟建物跑來要錢要求返回.
自己卻又拿不出當時交易文書以供證明權利就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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