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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633號
發布日期 93年06月07日
案由摘要 釋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可否提供作集村興建
農舍之配合農業用地疑義
全文內容:
一、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2款「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與集村興
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其法令規定適用之基層建築面積之計算標準應相
同,且同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之規定,若擬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之農
業用地依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規定
,適用相同之計算標準者,得併同申請﹔若併同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
用地適用計算標準不同或非同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者,因該土地繫屬
之法律性質不相當,不得併同申請之。
二、復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1款「二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數
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
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規定,有關集村興
建農舍之研訂意旨,係參酌引用土地發展權移轉之觀念,使所有權人間之
土地使用權利,可透過前揭辦法之設計機制進行交換移轉以集中興建,達
到保護農業生產環境與確保生活環境品質之目的。換言之,因集村興建農
舍係將農舍興建之權利移轉至他宗農業用地上集合興建,原無興建農舍權
利之土地,自不得參與集村興建農舍。各起造人得併同提供山坡地與平地
之農業用地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但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山坡地
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意旨,
不得作為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及配合耕地。
三、查「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已明定農業用地之法律依據及範圍,特
定農業區內編定之農牧用地應屬農業用地範圍,又本會92年8月7日召開研
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集村興建農舍執行疑義十四之研商結論
意旨,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並無限制已辦竣農地重劃
地區不得參與集村興建農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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