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vi_vi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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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關於農地新手的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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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1-13 15:30: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水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免為水權登記

地下水管制區劃定原則  :shock:
依據「水利法」規定「省(市)主管機關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之超抽所引起之海水入侵或地盤沈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前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水權,主管機關得予限制、變更或撤銷。」而其劃設評分原則包括:

A、有下列二項者為正分,每項給十分。
  a. 地盤高於標高十五公尺以上。
  b. 地盤非為礫石層與黏土層之互層。

B、有下列四項者為負分,每項扣十分。
  a. 地盤已下陷地區。
  b. 地下水位已低於海平面。
  c. 近十八年來,年最低水位下降三公尺以上。
  d. 地面標高在五公尺以下。

C、零分以下者列入管制區 。

D、以鄉鎮(區)為管制單位。


地下水管制區  :shock:
台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台北市地下水管制辦法及高雄市地下水管制辦法適用地區(或稱為地下水管制區),區內欲鑿井引水必須合於相關規定之一。(詳文請參照各級政府地下水管制辦法之規定)


管制區 鄉鎮市  :shock:
台北市 全市
高雄市 全市
台中市 全市
台南市 全市
台北縣 三重、蘆洲、五股、板橋等鄉(鎮、市)
屏東縣 佳冬、林邊、枋寮、新埤、新園、東港、滿州、
             枋山、車城、恆春等鄉(鎮) :idea:  
雲林縣 北港、口湖、水林、四湖、麥寮、台西、東勢、
             褒忠、元長、崙背等鄉(鎮)
彰化縣 伸港、線西、鹿港、福興、芳苑、大城等鄉(鎮)
澎湖縣 馬公市
台中縣 沙鹿、梧棲、清水等鄉(鎮)
宜蘭縣 頭城、礁溪、壯圍、五結、冬山、蘇澳、員山等
嘉義縣 溪口、民雄、太保、鹿草、新港、六腳、東石、
             義 竹、朴子、布袋等鄉(鎮)
台南縣 後壁、鹽水、新營、柳營、六甲、下營、學甲、
             北門、麻豆、官田、善化、安定、新市、永康、
             仁德、歸仁、佳里等鄉(鎮、市)
高雄縣 湖內、路竹、岡山、永安、彌陀、梓官、茄萣、林園
苗栗縣 竹南、通霄等鎮
台東縣 大武鄉
桃園縣 大園、觀音、蘆竹、新屋等鄉

註:「台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與「台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
            法」中地下水管制區之比較差異如下:
1.刪除基隆市,台北縣之中和、永和、新店、新莊、泰山、   
  土城、樹林等鄉鎮,彰化縣之和美鎮,台中縣之龍井鄉,
  高雄縣之阿蓮、橋頭鄉。
2.增列雲林縣之崙背鄉、宜蘭縣之員山鄉、台南縣之佳里鎮、
   桃園縣之大園、觀音、蘆竹、新屋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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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1-14 23:57: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clhung""
[quote]post by ""vi_vihouse""
感謝先進指導~~
哎~~行不行~說真的有錢有勢都可以~~~~只是我都沒有~ ops:

有錢有勢不一定行,現在爆料風行,有錢有勢的更怕。您為何不問代書呢?若是透過仲介找地,他們問代書一定很方便,若是地主自賣,可請地主去問。
最後確定要買時,需將您的條件寫下,並聲明若有問題買賣不成立,或賣方須賠償多少損失。

自己付點錢問代書,或去農業局問吧!另外找當地專賣土地仲介業者,告訴他您的需求,請他幫您找地,也是一種迂迴的方式。

辦法是自己想的,而且除了魚池、泳池問題,其他大大已做了解答。如果這關都覺得難,那後續的您會覺得更難,倒不如及早放棄。[/quote]
在墾丁買地風險真的很大,因為一個比一個會騙...... :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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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7-11-16 20:50: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六 條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台端您好,有關農地申請圍牆疑義,玆檢送內政部營建署93 年 9 月 15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30056204 號函供參,最後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健康快樂。
內政部營建署 函
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15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30056204 號
主 旨:貴府函為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圍牆執行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3 年 8 月 23 日府工建字第 0931450595
                     號函。
             二、按農舍之圍牆應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
                    圍 為限,至屬農業、畜 牧及養殖設施之一部分而
                    併同容許使用辦理許可之圍牆,且非屬農業發展
                    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得
                    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申請雜項執照,為
                    本署 89 年 12 月 12 日 89 營署建 管字第 47774 號
                     函所明釋。本案於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界線之
                     單側增設圍牆,若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之單側
                     長度者,即非屬前揭所稱 農舍之圍牆。至於法定
                     基層建築面積範圍之認定,請就其具體事實依法
                     為之。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本署建築管理組、本署建築管理組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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