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4-8-1
- 最後登錄
- 2021-1-19
- 在線時間
- 1429 小時
- 閱讀權限
- 90
- 積分
- 98562
- 帖子
- 2892
- 精華
- 0
- UID
- 110478
|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2-13 02:32 編輯
種瓜得蟲 發表於 2015-2-12 23:27
抱歉我沒寫清楚
我補充一下
1.2甲的土地,2位地主一個持有4分(A),另一個持有8分(B)
查解釋令就知道了. 這裡面有兩個重點:
一. 共有耕地分割後, 是否可以維持共有?
答案: 兩個人不行.
三個人可分割為: 一筆1人單獨所有, 一筆2人共有,
四個人可分割為:
(1) 一筆1人單獨所有, 一筆1人單獨所有, 一筆2人共有;
(2) 一筆2人共有, 一筆2人共有;
(3) 一筆1人單獨所有, 一筆3人共有.
但各種分割方式, 都要符合 '得分割' 之條件.
a) 根據內政部91年2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10003153號令
http://www.land.moi.gov.tw/law/p ... enum=2&Lid=5643
該解釋令提及:
] 民法有關分割共有物之規定,原則上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
] 因而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
按照民法 '分割共有物' 之概念, 分割必須讓共有關係消滅.
可見: 耕地分割, 基本上必須分割為多筆單獨所有物, 不能分割成多筆共有物.
b) 再根據內政部92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0920005340號函
http://www.land.moi.gov.tw/law/p ... enum=2&Lid=5643
該解釋令提及:
] 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謂:
] 『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
]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
] 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其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
] 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第11點
]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分割之耕地,應分割為單獨所有。
] 但耕地之部分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者,不在此限。
可見: 分割共有物, 可以只消滅 '某些人的共有關係', 而維持 '另一些人的共有關係'.
二. 分割後土地宗數可以超過共有人數嗎?
答案: 不行.
a) 根據內政部8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8917570號
http://www.land.moi.gov.tw/law/pda/openframe.asp?lid=5643
該解釋函引用更早的解釋函: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9月1日(89)農企字第0890142994號函說明二函以:
] 關於耕地共有人之一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第16條第1項第4款分割為單獨所有後,
] 始得主張同條例第3款規定之適用,
] 以達產權單純化之目的,並免衍生分割後土地宗數超過共有人數之疑慮。
b) 再根據內政部92年5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20008075號函
http://www.land.moi.gov.tw/law/pda/openframe.asp?lid=5685
該解釋令引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回復函:
]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
] 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 實務上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移轉合併登記後,
] 反造成分割後各筆土地地形位置更形複雜、面積細碎,應非條文制定意旨
] 從該款後段條文『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之原則規定,
] 則如申請第2次分割合併時,造成土地宗數增加,由原來2筆變為3筆或更多筆,
] 實已違反該原則規定,理應不同意辦理。
可見: 分割後不能造成土地數目大於原先的共有人數,
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土地過度細分,致影響合理經營利用.
三. 版主 #4 提及
> 我打去地政問,1.2甲的土地,2位地主共有要分割成4塊,第一次只能分割成2塊,不能直接分割成4塊
> 她說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第11點規定共有土地分割就是要消除共有狀態,所以分割後不能還是維持2人共有。
地政承辦人員說的沒錯, 必須先分割為兩塊單獨所有, 再各自分割為大於 0.25公頃的土地.
1.2甲的土地 2位地主, 一個 A 持分1/3,另一個 B 持分2/3.
(1 公頃 = 1.031034 甲, 大約相等, 姑且等同使用.)
首先按持分比例分割為2塊,A單獨所有 4分, B單獨所有 8分. (兩個人不能分割後維持共有)
接下來 A 無法分割, 因為分割後變成 0.25 公頃 + 0.15 公頃, 違反 '分割後每宗耕地面積須達0•25公頃' 之規定;
但 B 可以分割為 0.25 + 0.25 + 3 公頃三塊.
最後得到 1.2 = 4 + 0.25 + 0.25 + 3 公頃等 4塊地,
必須進行 2次分割, 共申請 2個分割案件: 一個分割給 A和 B 共 2塊, 一個 B那塊地再分割為 3塊.
分割之後, 都是單獨所有的土地, 沒辦法有兩個人繼續共有的土地.
|
-
1
查看全部評分
-
|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