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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引用溪水,也需申請水權嗎?
按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註二),是人民擬使用或收益地面水或地下水,自應以水利法之規定取得水權(註三),除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外,並須依水利法之規定登記,始生效力(註四)。其中所稱地面水,乃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而言,地下水則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之謂(註五)。是題意中的山泉水、山溝水,苟為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即地面水),或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即地下水),人民擬使用或收益之,自應依以水利法之規定取得水權並辦竣登記,始得為之,以免被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93條:「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之規定,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註六)。至於水權之登記申請,請參水利法第27條以下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0條以下之規定,併予敘明。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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