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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失去農民資格,使用執照撤銷,建築物就成違建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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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5-4-19 21:01: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應該不是限制自然人買賣農舍,應該看作落實農地農用政策,90%的農地如果真拿來農用,相信很多問題都不會是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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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5-4-19 21:44: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oat=left]我認為農地改建成工廠為害更大,不僅污染周圍水源、土壤、空氣,更造成農作物污染。
遺憾的是政府重視程度遠遠不及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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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5-4-19 22:24: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kuohsuan 發表於 2015-4-19 21:44
我認為農地改建成工廠為害更大,不僅污染周圍水源、土壤、空氣,更造成農作物污染。
遺憾的是政府重視程度 ...

因為工廠有生產
很多工廠就有臨時工廠這個法條來渡過難關了..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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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5-4-20 13:31: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依據行政程序法,一旦失去農民資格,建照和使用執照也將連帶撤銷,建築物就成為違建」
----
這話講得很不精確,要區分是「撤銷」或是「廢止」

這只限於當初發給農民資格證明是違法的,而被「撤銷」,才會溯及,並使建照、使照都要撤銷。
例如提供不實資料,拿到農證,再據以申請建農舍。

如果是合法取得農證、申請建照、使照。
之後因變成非農民,而被「廢止」農證並沒有溯及效力,不影響建照使照。

http://tinyurl.com/o2zxk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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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5-4-20 16:57: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5-4-20 13:31
「依據行政程序法,一旦失去農民資格,建照和使用執照也將連帶撤銷,建築物就成為違建」
----
這話講得很 ...

在申請農舍的同時  有附一張切結書說...本人切結名下確無其他農舍..
再來就沒有其他切結說  一定要維持農用之類的..
更何況  很多農舍在蓋好後不久都移轉給第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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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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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5-4-20 18:23: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阿俊 發表於 2015-4-20 16:57
在申請農舍的同時  有附一張切結書說...本人切結名下確無其他農舍..
再來就沒有其他切結說  一定要維持農 ...

  到目前為止,政府並沒有限定要具農民資格才可以買農舍。
  
  現在,卻又這樣規定,很奇怪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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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當下,珍惜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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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0 19:11: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查了一下..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22 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能不能請yuank幫我上一下課..拜託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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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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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0 20:17: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4-20 20:19 編輯

不敢當,就討論一下而已。

撤銷、廢止的簡單比較。
1.撤銷:針對違法的處分。原則上會溯及失效。 知悉後二年內撤銷。
2.廢止:針對合法的處分。原則上是向後失效。 發生後二年內廢止。<- 以地方政府的效率,撐過兩年是有可能的。
  
我想陳文德那句話恐怕是有點誤會。
「依據行政程序法,一旦失去農民資格,建照和使用執照也將連帶撤銷,建築物就成為違建」
1錯:我猜他要引的不是行程法,而是「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15條第2項後段:「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注意還要先限期改正)
2錯:是農地使用的問題,不是「失去農民資格」。
3錯:是「廢止」而不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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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0 20:22: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5-4-20 20:17
不敢當,就討論一下而已。

撤銷、廢止的簡單比較。

謝謝你..
一晚連四震  我都被震暈了..
你的解釋  讓我清楚了..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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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0 20:50: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好奇怪,最近不管是一般農地還是都計農地,怎麼大家都拼命的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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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依據行政程序法,失去農民資格,使用執照撤銷,建築物就成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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