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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5 17:43 編輯
法律條文必須從頭看到尾,不能只拿一小段斷章取義+各自表述.....
我在這篇已貼過了!就重貼一次!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 ... 815&fromuid=495
老K 發表於 2015-5-20 22:0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條明文規定:「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顯見行政機關制定及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權源來自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規定,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顯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僅授權行政機關就「興建農舍」之相關事項制定細節性之法規命令以資遵循,就農舍興建後之移轉問題,農業發展條例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相關規範,現今行政經關擬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方式限制農舍之移轉,顯然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授權規定,且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藍字授權 內政部+農委會 管天+管地+管人,管的範圍已相當廣了!
紅字則只是個人見解而已...明明藍字就寫了大一堆,怎麼突然變成 僅授權「興建農舍」?
內政部+農委會不但被授權處理興建農舍,也包含處理撤銷或廢止農舍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而農舍轉移比起撤銷或廢止農舍....只算是小小小事...
也就是....依法內政部+農委會有權把農舍生出來,也有權把農舍殺死幹掉,
且內政部+農委會還有權認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卻被解釋成沒權限制買賣農舍?
還是要農委會依照字面有寫出來的,不限制買賣農舍,但把現已蓋好的農舍撤銷或廢止!?
PS. 主管機關的職權在法律已寫得清清楚楚,除非改變中文的名詞解釋或文法,否則就是會那樣解釋!
應該花時間在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的認定下功夫,不要浪費時間爭論主管機關的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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